第十條 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博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后兩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具有碩士學位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采取適當方式,考核其某些碩士學位的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
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要求較好的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荚嚪秶蓪W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A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三位專家組成的考試委員會主持??荚囄瘑T會主席必須為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3.兩門外國語。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有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個別學科、專業,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可只考第一外國語。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上述的課程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和發展的,應當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按本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審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的考試。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應當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在答辯前三個月印送有關單位,并經同行評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二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其中一位應當是外單位的專家。評閱人應當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成員的半數以上應當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成員中必須包括二至三位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當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授予博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2/3以上同意,方能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
博士學位的論文答辯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公開發表(保密專業除外)。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又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