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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41號令)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學籍,是指被本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正式錄取的學歷研究生,辦理入學手續,并通過注冊取得的學生身份或資格。學籍管理涉及入學與注冊,轉學與轉專業,休學、復學與退學,頒發學歷證書的管理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籍的學歷研究生。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本人持錄取通知書及有效身份證件,按本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時間到學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第五條 因故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者,須在新生報到系統中請假,提交相關證明,經研究生院學籍管理員初審,導師(執行導師組制度的學院由導師組負責人負責,下同)和學院批準,上報研究生院備案。請假時間不得超過2周(自規定報到之日起算)。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抵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身份證)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入學報到后,學校相關部門和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經校醫院確認,報研究生院備案,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內經治療康復者,在下學年開學前1周內,向學校申請入學,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研究生入學申請審批表》,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體檢符合要求,經校醫院確認,重新辦理入學手續;經校醫院確認不符合體檢要求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國防生部隊要求服役者,填寫《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審批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導師、學院、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研究生入學申請審批表》,經導師、學院批準,研究生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研究生待遇,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單位或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十條 由于其他原因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注冊與繳費

  第十一條 注冊是研究生保持其學籍的環節。學校所有在籍研究生都應當按照本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在開學2周內持有效證件到學校注冊中心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延期注冊審批表》,辦理請假手續(病假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院批準后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2周內未辦理注冊手續或請假逾期仍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凡需繳納學費的研究生,繳納學費后方可注冊。研究生應當在每學年初按本校財務處規定的繳費方式繳納學費,取得注冊資格。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冊:

  (一)因病或事假休學,處于休學期間者;

  (二)新生復查不合格且保留入學資格者;

  (三)取消入學資格者;

  (四)被學校開除學籍或退學者;

  (五)未按本校財務處規定的繳費方式和期限繳納學費者;

  (六)學習年限屆滿者;

  (七)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


  四、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研究生須按學校研究生培養規定及所屬學科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學課程,取得學分,完成培養環節。

  第十七條 研究生須參加所修課程和培養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與成績的評定方式,參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院關于研究生教學管理規定》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院關于研究生課程學習及成績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對于課程和培養環節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基本規定》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基本規定》規定終止培養。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在校內或到校外選修研究生課程,應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院關于研究生課程學習及成績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校自研究生入學開始即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各學院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根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二十三條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范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五、轉學、轉專業與博轉碩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本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轉學至外校,須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擬轉入學校出同意轉入函。學校不接受外校轉入的研究生。

  研究生申請轉學的,應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和擬轉入學校出具的同意轉入函,經導師、學院和研究生院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經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批準后,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轉學情況進行公示,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專業,如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轉專業者,經研究生院院務會研究決定,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二十九條 直博及碩博連讀研究生在修滿博士學制所要求的學習年限后,不繼續博士學業者,經本人申請,導師及培養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批,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轉為碩士研究生培養。轉碩后一般應在一年內按相關要求完成碩士學業。


  六、請 假

  第三十條 研究生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請事假或病假,由本人在北航研究生教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中申請。經學籍管理員初審,請假時間在2周以內者,導師在管理系統中審批,學院備案;請假時間在2至4周者,導師、學院在管理系統中審批,研究生院備案。請假時間在4周以上應辦理休學。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者,參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離校連續兩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等活動,按退學處理。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原則上不得因私出國(境)辦理請假或休學。出國(境)探親、旅游、訪友等事宜應安排在寒假、暑假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并按時返校,逾期未歸者,按退學處理,其他時間不允許擅自出國(境)。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公出國(境)(出國開會、交流訪問、合作研究、交換、短期訪學等項目),不需請假,須經研究生院和國際交流合作處審批,出國90天(含)以上的,回國后須本人持護照或通行證到研究生院報到。


  七、休學、復學與保留學籍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一)身心狀況異常,不適宜在校學習,但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認為需要在家休養治療的;

  (二)請假時間在4周以上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暫時中斷學業的。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須及時在管理系統中申請,原則上不允許事后補辦。因病休學須提交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定向委培研究生須提交單位證明,經學籍管理員初審,導師、學院和研究生院在管理系統中審批,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時間從申請時間開始計算。經學院、學校認定須休學,而研究生本人不愿或因不可抗力無法提出休學申請者,由導師或學院相關負責人直接提出申請,研究生院審批后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休學申請時間以學期為單位(從休學申請之日起,到本學期結束,計為休學1學期),每次申請限1個學期。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休學次數不得超過2次,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1學年。碩士研究生修滿學制年限后,原則上不允許休學。

  第三十六條 休學的研究生應在辦理完休學手續后1周內離校,辦理退宿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能參加考試。休學期間公費醫療待遇不變。

  第三十七條 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在復學前1周內,在管理系統中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提交學校指定的醫院提供的康復證明;定向委培研究生須提交單位證明,經學籍管理員初審,導師、學院和研究生院在管理系統中審批,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因創業申請休學,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只需申請1次,休學時間最長可延至1.5年,但總學習年限不能超過規定的最長修讀年限。申請復學時,須提交創業的相關證明材料,經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后辦理復學手續。因弄虛造假或其它原因審核未通過者,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學校為國家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保留學籍,自研究生正式入學起,為碩士生保留3年學籍,為博士生保留5年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單位或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八、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四十條 學制是研究生完成其培養計劃一般所需的學習時間,在招生錄取時確定。各類研究生的學制分別為:

  (一)碩士研究生的學制為2年、2.5年或3年;

  (二)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

  2018年(含)以前錄取的學制為4年;

  2019年(含)以后錄取的學制為5年;

  (三)其它類型博士研究生

  2018年(含)以前錄取的學制為3年;

  2019年(含)以后錄取的學制為4年。

  第四十一條 各類研究生的學習年限分別為:

  (一)學制為2年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為2.5年;

  (二)學制為2.5年和3年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為3年;

  (三)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為4年;

  (四)博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為6年。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學習年限(不含休學)內完成學業,鼓勵研究生在學制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學業。碩士研究生超學制學習期間,學校將根據住宿資源統一調整住宿。博士研究生學習時間滿5年后,學校不再提供住宿。

  第四十二條 博士研究生學習時間滿6年者,允許延長學習年限,申請者須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延長學習年限申請審批表》,經導師和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后,可延長學習年限。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最長修讀年限為7年(自入學之日起開始計算,含休學和保留學籍),非全日制或定向就業博士研究生最長修讀年限為8年(自入學之日起開始計算,含休學和保留學籍)。超過最長修讀年限仍不能畢業者,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達到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學習年限者,一般不允許延長。由于特殊原因確需延長的,須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延長學習年限申請審批表》,經導師同意,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研究生院審批。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修讀年限為4年(自入學之日起開始計算,含休學和保留學籍)。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最長修讀年限為5年(自入學之日起開始計算,含休學和保留學籍)。超過最長修讀年限仍不能畢業者,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滿2年(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入學滿3年)后,允許學業特別優秀者申請提前答辯。申請者須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破格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審批表》,經導師和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


  九、退 學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按本校研究生培養規定的相關條款終止培養;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休學時間累計滿1學年(創業休學者除外),復查仍不合格;創業休學滿1.5年,復學審核未通過;

  (三)學生的身心健康狀況異常,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認為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四)未經批準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

  (五)開學2周內未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而又無正當事由;

  (六)超過規定學習年限但未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或超過最長修讀年限 ;

  (七)本人申請退學;

  (八)在校期間(不含寒假、暑假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未經學校審批,私自出國(境);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學。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應在管理系統中申請,定向委培研究生須提交單位證明,經學籍管理員初審,導師、學院和研究生院在管理系統中審批后,提交學校分管校領導審批,批準后學生應在1周內辦完離校手續,領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退學決定書》。

  第四十七條 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中“(七)本人申請退學”以外的其它情況,由相關單位或學院提出退學處理意見,經研究生院審批、并事先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其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批準后學生應在1周內辦完離校手續,領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退學決定書》。對超過最長修讀年限按退學處理的研究生,由學院和導師通知本人,并在研究生院網站公示后,研究生院予以清理學籍。

  第四十八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定向和委托培養研究生回定向、委培單位。

  退學研究生檔案在學校的,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在學校的,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定向和委托培養研究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學校轉交定向、委培單位。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訴,具體辦法參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校內申訴和聽證規定》執行。


  十、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學生工作、社會服務及體育運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具體處分辦法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校在2周內將被開除學籍研究生的檔案、戶口關系轉至原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的鑒定、獎勵、處分以及解除處分等材料由所在學院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五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者,不得申請復學。

  第五十五條 研究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訴,具體辦法參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校內申訴和聽證規定》執行。


  十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最長修讀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德、智、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完成畢業論文且通過畢業答辯者,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最長修讀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完成畢業論文并參加畢業答辯,但未通過答辯者,準予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學滿1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經學生申請,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未滿1學年的,經學生申請,發給學習證明。

  第五十九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研究生,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在校期間需變更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根據學校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查通過并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批后,予以變更。

  第六十一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三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條 畢業答辯后,研究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完離校手續。


  十二、定向就業和委托培養研究生

  第六十五條 定向就業、委托培養研究生戶口、工資、醫療關系在原單位,不參加就業,不論畢業、結業或肄業,均回定向、委培單位工作。

  第六十六條 定向就業、委托培養研究生報考本校博士研究生或申請從事本校博士后研究工作,需取得定向就業、委培單位書面同意。

  第六十七條 定向就業、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應由學校轉交定向、委培單位。


  十三、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除“學制和學習年限”部分外,均自本文公布之日起實行,“學制和學習年限”部分,自2017級研究生起開始執行,凡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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