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后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1981年5月20日國務院批準實施)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為確保學位授予工作的質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應是貴州大學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授權的學科專業。本細則適用于貴州大學各類全日制學術型碩士、博士學位的授予。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非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和在職人員以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授予按《貴州大學專業碩士學位和在職人員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貴大學位[2011]12號)執行。
第三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做好學位評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條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自覺遵守社會主義法制和校規校紀,品德良好,達到相應學科專業的培養要求,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相應學位。
第二章碩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五條申請碩士學位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按培養計劃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通過學位課程及非學位課程的考核,取得規定學分;
(2)外國語水平達到《貴州大學研究生學位外國語水平考核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3)公開發表至少1篇學術論文;或者申請至少1項發明專利;或者獲得至少1項地廳級及以上的研究成果獎。發表的論文、申請的專利、獲得的研究成果獎須符合《貴州大學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科研成果認定辦法》(貴大學位[2011]13號)的規定;
(4)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經導師審定和相關專業或行業的專家評閱,認為已達到碩士學位論文要求和水平;
(5)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條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其碩士學位申請:
(1)未達到第五條(2)款要求者;
(2)未達到第五條(3)款要求者;
(3)累計3門課程或累計2門學位課程補考者;
(4)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5)考試作弊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
(6)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第七條由于第六條(1)、(2)款之規定,畢業當年未能申請碩士學位者,畢業后2年內滿足本細則規定條件后,可向學校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具有第六條(3)款之規定情況者,在校期間或畢業后3年內,以第一作者發表至少1篇符合學校規定的一級學術期刊論文或SCI(含SCI-E)、EI、ISTP、SSCI收錄論文,或獲得至少1項地廳級(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級及以上科研成果獎的,可向學校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具有第六條(4)款之規定情況者,受處分后在校期間獲校級及以上表彰的,或畢業后3年內獲縣級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學校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
第三章博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八條申請博士學位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按培養計劃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通過學位課程及非學位課程的考核,取得規定學分;
(2)外國語學位水平達到《貴州大學研究生學位外國語水平考核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3)取得的研究成果達到第九條的要求;
(4)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經導師審定和相關專業或行業的專家評閱,認為達到博士學位論文要求和水平;
(5)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授予博士學位。
第九條博士學位申請者取得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的研究成果至少應滿足下述條件之一:
(1)在SCI(含SCI-E)、EI、SSCI收錄的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或在一級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2篇;或在一級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3篇。
(2)獲得國家級研究成果獎,或省部級一等研究成果獎,或獲得署名前5位的省部級二等研究成果獎,或獲得署名前3位的省部級三等研究成果獎。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2篇;
(3)獲得發明專利授權至少1件(署名列前2位),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2篇;
(4)出版學術著作至少1部,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2篇。
第十條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其博士學位申請:
(1)未達到第八條(2)款要求者;
(2)研究成果未達到第九條的要求者;
(3)累計3門課程或累計2門學位課程補考者;
(4)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5)考試作弊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
(6)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第十一條由于第十條(1)、(2)款之規定,畢業當年未能申請學位者,畢業后3年內滿足本細則規定條件后,可向學校提出授予博士學位的申請;具有第十條(3)款之規定情況者,畢業當年未能申請博士學位者,在校期間或畢業后3年內,在達到第九條要求的基礎上,另發表至少2篇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的SCI(含SCI-E)、EI、SSCI收錄論文,或獲得至少1項國家級研究成果獎,或獲得至少1項省部級一等研究成果獎,或獲得至少1項署名前3位的省部級二等研究成果獎,或獲得至少1項署名第一位的省部級三等研究成果獎的,可向學校提出授予博士學位的申請;具有第十條(4)款之規定情況者,受處分后在校期間獲校級及以上表彰的,或畢業后3年內獲縣級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學校提出授予博士學位的申請。
第十二條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的知名人士,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1)在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中,支持我國在國際上的合法權益和原則立場,在擴大我國國際影響方面做出杰出貢獻的政治家。
(2)在繁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社會活動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