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發展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不斷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培養目標
第二條 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培養教學、科研和管理方面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為主。博士研究生應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厚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各學科還應注重培養博士研究生主持較大型科研、技術開發項目及解決和探索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能力。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培養的重點在于知識創新和通過科學研究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 學習年限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培養的基本學制為3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8年。
第四章 培養方式
第五條 博士研究生的培養主要是以科學研究工作為主,重點培養博士研究生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培養其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根據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和學位論文工作的需要以及博士研究生個人特點,開設專業相關課程,在拓寬和加深基礎理論、專業知識以及掌握學科前沿動態的基礎上,引導博士研究生掌握創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養成嚴謹的科學作風。
第七條 培養方式采取導師負責的指導小組制。博士研究生指導小組由3-5名專家組成,組長由其導師擔任,成員一般包括本學科領域不同研究方向和相關學科的專家。
第八條 博士研究生應成為導師科研梯隊的一名成員,并擔負具體的科研任務。
第五章 培養方案
第九條 培養方案是實現本學科博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的具體實施方案,是培養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教學文件,也是進行培養工作、教學管理和質量檢查的主要依據,凡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必須制定本學科、專業的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第十條 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應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科學技術發展的趨勢和我校的實際情況,結合本學科特點制定,體現較高的學術起點,并根據學科發展及時修訂。
第十一條 培養方案應對本學科的培養目標、學習年限、研究方向、培養方式、課程設置與學分要求、研究環節(開題報告、學術交流、論文中期進展報告、學位論文)和學位授予等做出明確的規定。
第十二條 培養方案由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通過,培養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經研究生院審核備案。
第六章 培養計劃
第十三條 博士研究生的個人培養計劃必須根據本學科培養方案的要求制定。博士研究生在入學后一個月內,由導師與博士研究生本人共同制定。培養計劃的制定應考慮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具體情況,注重充分發揮博士研究生本人的特長和創造性。《長江大學博士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經導師簽字,培養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培養計劃中應對博士研究生本人的研究方向、課程學習、文獻閱讀、教學科研實踐、學術活動、論文開題和論文完成的時間等做出具體安排。
第十五條 博士研究生的培養計劃是導師指導博士研究生學習的依據,也是對博士研究生畢業和授予學位進行審核的依據。培養計劃一旦確定后,博士研究生和導師均應嚴格遵守。在執行培養計劃過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培養計劃,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簽字,培養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
第七章 課程設置與考核
第十六條 課程設置
(一) 博士研究生的課程設置包括學位課、非學位課、研究環節三個部分。
(二)學術學位博士應修課程總學分不得低于12學分,其中學位課8學分,非學位課不低于4學分,研究環節12學分(學術交流2學分、開題報告1學分、論文中期進展報告1學分、學位論文8學分)。
(三)學術學位碩博連讀博士應修課程總學分不得低于32學分,其中學位課18學分(博士專業學位課不少于2學分),非學位課不低于14學分(博士課程不少于4學分),研究環節12學分(學術交流2學分、開題報告1學分、論文中期進展報告1學分、學位論文8學分)。
(四)具體課程設置和學分要求以專業培養方案為準,按各專業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七條 博士研究生的課程設置應根據各學科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規定,在碩士課程基礎上拓寬加深。課程學習應結合學科特點和課程性質而采用講授、課堂討論、專題報告等不同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博士研究生的課程學習需在一年內完成并參加考核,取得合格成績后,方可進行學位論文工作。
第十九條 列入培養計劃的課程,在課程結束后均須進行考核(考試或考查),考試成績一律以百分制記分。
第八章 學術交流
第二十條 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應在本學科范圍內積極參加學術研討活動至少5次,每次0.1學分,并做至少2次學術報告(其中至少1次使用外文),中文每次0.2學分,外文每次0.3學分;參加本學科領域重要的學術會議至少2次,每次0.5學分。
第九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一條 博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學期進行學位論文開題答辯,在開題答辯通過之后正式進入學位論文工作之前進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現、課程學習情況、科學研究能力、科研實踐表現以及博士學位論文研究工作進展情況。考核結果分為三種:“通過”“延期考核”和“不適宜繼續培養”。通過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方可進入學位論文課題研究階段。
第二十二條 具體考核方式和要求參照《長江大學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章 學位論文
第二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是反映博士研究生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能力,并在科學知識和專門技術上做出創新性或創造性成果的重要標志。博士研究生應在導師指導下,結合專業特點和個人研究實際,合理制定學位論文研究方案,扎實開展學位論文課題研究。
第二十四條 博士研究生一般應在入學后第三學期開始撰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在第三學期12月底前進行學位論文開題答辯。開題報告由導師為主體組成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學位論文開題不合格者,不得進入學位論文課題研究,但可至少順延半年重新開題。博士研究生通過開題報告后用于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不得少于18個月。
第二十五條 學位論文開題9個月內,培養單位組織專家對博士學位論文課題研究和論文撰寫情況開展中期檢查,并評定等級。對未通過中期檢查的博士研究生,學校責令整改并延期答辯。
第二十六條 博士學位論文必須于第六學期3月底定稿并提交,學校于4月份組織專家評審,博士學位論文評審實行盲審制,學位論文未通過評審的博士研究生不得參加論文答辯。
第二十七條 博士研究生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后,研究生院組織答辯資格審查,未通過審查者不得進入論文答辯環節。博士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具體負責答辯事宜,整個答辯工作按相關規定進行,通過答辯的博士研究生具備申請博士學位的資格。
第十一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八條 博士研究生完成個人培養計劃全部環節且考核合格后,可向學校提出博士學位申請,由研究生院對研究生提交的學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核查通過后,研究生院于每年的3月、6月、9月或12月中旬將相關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集中討論審議,決定是否授予研究生博士學位。
第二十九條 博士學位授予具體辦法按照《長江大學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0級博士研究生開始實施,原長大校發〔2018〕153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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