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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長江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長江大學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的原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向培養單位請假并附相關證明,報研究生院審批。請事假不得超過兩周,請病假不得超過一個月。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無正當理由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2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嚴重違法行為,取消其入學資格。

  新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向培養單位提交入學申請,并報研究生院審核。學校復查合格后,可以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入校后的學習、生活狀況;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已取得學籍的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持研究生學生證到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確因在校外從事科研、調研、撰寫論文、實踐等工作,不能按期注冊的,經本人申請,導師簽署書面意見,培養單位審核批準后暫緩注冊,否則以曠課論處,達到四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獲國家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可交清學費的研究生,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經本人申請、培養單位審核、認定,在辦理緩交手續后準予注冊。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八條 研究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請假時間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研究生請事假每學期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請病假(有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不得超過兩個月。否則,須提前提出辦理休學手續。請假期滿未按時返校、按時返校未及時銷假、擅自離校逾期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九條 研究生外出調研實習、參加學術活動等,應嚴格遵守相關時限規定,如超過計劃時間應說明原因,無故拖延時間以曠課論處,并根據情節輕重及認識錯誤態度,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研究生入學兩周內,應依據專業培養方案和個人發展情況在導師的指導下制訂個人培養計劃。研究生課程的學習應嚴格按照個人培養計劃執行,如需調整,由本人填寫《長江大學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調整申請表》,經導師和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后實施。

  第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與實踐環節須按照個人培養計劃規定的要求進行成績考核,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經考核合格后取得規定的學分。課程考核不合格,須重修并參加考核。

  第十二條 研究生因患重病或意外傷殘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試的,應在學校規定的考試前申請緩考,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申請緩考的,應在課程考試結束后一周內補辦緩考手續,也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緩考情況如實記載。

  第十三條 研究生可跨校修讀課程,參加與學校簽訂合作培養協議單位的課程學習,在研究生院審核后備案,考試成績予以認可。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制作成績單,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退學或開除學籍終止學業的,其在校取得的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學校予以記錄。注銷學籍以后,在3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其終止學業以前在校取得的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按照學校規定可以認定的,學校予以轉換和記載。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課程學習,通過學位論文開題答辯,正式進入論文工作之前,應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相關要求另行規定。

  第五章 轉學、轉專業和轉導師

  第十七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而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處于畢業學年或獲準延期的;

  (三)招生時已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九條 擬轉出我校學習的研究生須填寫《長江大學研究生轉學申請表》,經其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送研究生院審批,并征得轉入單位的同意,報湖北省教育廳審批,辦理轉學手續。如需跨省轉學的,還需由湖北省教育廳協調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擬轉入我校學習的研究生,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后,由本人向我校提出轉入申請,經轉入培養單位和導師同意,由研究生院報湖北省教育廳批準后,可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一般應按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如因疾病、生理缺陷、導師變動等特殊情況,學校認為不轉專業不利于研究生繼續完成學業的;或因個人具有特殊才能,學校認為轉專業有利于特殊人才培養的,研究生可申請轉專業。轉專業原則上只能在一級學科下相關專業或相近學科下相關專業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 申請轉專業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寫《長江大學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經轉出與擬轉入培養單位及導師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轉專業研究生需根據擬轉專業調整個人培養計劃,修滿課程學分。轉專業時間在一至三學期開學兩周內辦理,畢業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以定向、委托培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二)擬轉專業與錄取專業不屬同一學科門類的;

  (三)處于畢業學年或獲準延期的;

  (四)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一般應由錄取時確定的導師指導完成學業。確因特殊情況可以申請轉導師,由本人填寫《長江大學研究生轉導師申請表》,經原導師和擬轉導師同意,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領導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六章 學習年限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未能按期完成學業者,可申請延長,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4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5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未能按期完成學業者,可申請延長,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8年。

  第二十六條 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武裝警察部隊)的,服役期不計算在學習年限內。

  休學創業的,可在最長學習年限的基礎上再延長學習年限2年。

  確需延長學習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二十七條 成績特別優秀的碩士研究生可申請提前半年至一年畢業,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研究生提前畢業申請獲批后,應按批準時間畢業。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因病經校醫院或縣以上醫院診斷需較長時間治療,或確因特殊原因需中斷學習者,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提出申請,導師同意,經培養單位審查,報研究生院批準,辦理休學手續。

  研究生休學以一學期為期,每次申請休學時間最多一年;休學期滿后,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仍需休學者,應重新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可為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或批準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單位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在此期間,研究生與其所在的部隊、學校等單位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在申請批準后的10日內辦理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因病休學的研究生應離校休養。研究生休學期間所發生的行為,由其本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新學期開學前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研究生在申請復學時,還必須持縣以上醫院健康診斷證明書,經審查合格后,報研究生院批準,辦理復學手續。復學研究生原則上隨原專業下屆研究生學習。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給予退學處理: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的;

  (二)中期考核結果不合格,培養單位建議退學處理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請假或未獲準請假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

  (六)無正當事由超過四周未注冊的;

  (七)因其它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審查,報研究生院批準后,發放退學通知書,并在10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第三十四條 非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而應退學的,由導師、培養單位簽署意見,經研究生院審核,報學校研究決定。對做出退學處理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達本人,并在10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決定書無法送達本人的由學校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15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五條 退學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湖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原單位或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全部學習任務,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達到畢業要求者,學校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完成基本學制年限,修完個人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內容,修滿學分,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而未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先進行畢業論文答辯,答辯通過的,學校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畢業后,在1年內,且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位。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退學的研究生,在校學習滿一年以上的,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未滿一年的,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作自動退學處理,不發任何證書和證明。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原長大校發〔2018〕150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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