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研究生的各學習環節,都必須經過考核,成績達到合格以上的水平,方能得到認可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條 對研究生各學習環節的考核,應全面檢查其學習的基本內容和必要的基本技能的掌握情況,同時應檢查研究生獨立思考、獨立工作的能力。
第三條 根據不同的學習環節,可分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考核:
1、 研究生課程的考核,除在平時通過教學進行了解外,課程結束時一律進行考試。考試可以采用筆試、口試或筆試與口試相結合等方式。考試時,可以是開卷,也可以是閉卷。學位課程考試一般應筆試(閉卷),其它課程的考試方式,可由任課教師確定。
2、 教學實踐、生產實踐、社會調查等實踐環節以及學術報告和專題研究的考核,可用考查的方式進行。考查主要是對研究生在實踐環節過程中是否完成所規定的任務、完成的質量以及態度等作出評價。
3、 研究生論文的考核,用論文答辯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評定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時,一律采用百分制。課程考核成績以課程結束考試成績為主、亦應適當考慮平時的學習情況。學生缺課超過本門課程學時的 1/3,或抽查曠課三次,或缺交作業(含實驗報告)三次者不得參加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載,不予補考,只能重修。分在兩學期或兩學期以上學完的一門課程,各學期分別作為一門課進行考核,并分別按學期評定成績。
第五條 研究生課程考試一般安排在學期結束前兩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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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全校公共課程考試日程及地點由研究生院會同有關任課教師排定公布;專業課程考試由有關院(系、所)排定公布。有關教師及研究生應按照排定的時間、地點進行考試,不得擅自更動。
第六條 因病、因事不能在規定時間參加考試,經請假并得到主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院(系、所)負責人批準者,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請緩考或重修。已批準的研究生可與下學期期初補考研究生一起參加該課程考試或于下次開設該課程的學期上網重選該門課程并參加考試,考試通過者方能取得學分。
第七條 無故不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者,作曠考論,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載。研究生考試違紀或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 “零分”記載并注明“違紀”或“作弊”字樣,且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詳見《東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八條 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應補考或重修該門課程,但須到研究生院辦理有關手續。補考不合格須重修,重修考試通過,方能取得學分;重修仍不通過,則予以退學處理。真實記載補考或重修成績,成績單上標注“補考”或“重修”。
第九條 研究生有一門非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且重修后仍不及格,應選讀其它相當的非學位課程代替。若所取得的學分已滿足培養方案及個人培養計劃的要求,可不重讀該課程,也不另選讀其它課程,該課程成績亦不記入檔案(只允許申請一門),但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指導教師同意,經院(系、所)負責人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條 研究生應及時根據入學時所填培養計劃和每學期選課情況在網上查詢成績,及時補齊所缺學分,以免影響正常答辯。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