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研辦發〔202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習實踐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教學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和綜合實踐能力的重要環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專業學位研究生校外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專業實踐效果和提高培養質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建立原則
第二條 北京林業大學校外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由學校與具備能夠承擔研究生實習實踐條件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協商共同建立。
第三條 各學院應根據不同專業和學科性質特點,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選擇能滿足實踐教學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共同建立校外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
第四條 根據專業與地方經濟發展情況,校外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應專業對口、相對穩定,并盡可能立足北京、就地就近,既便于開展工作,又有利節約經費開支。
第五條 學校優先支持實踐環境好、層次較高、特色鮮明的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設。
第六條 對已經過多次實踐、符合實踐教學要求、但尚未簽約的單位,優先考慮作為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進行掛牌建設。
第三章 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應能滿足我校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任務的要求;具備先進的生產手段、技術裝備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式,擁有一支素質較高的技術人員和職工隊伍;可為研究生必修計劃規定的實踐提供場地和指導人員,可接受一定數量的研究生開展實習實踐。
第八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部門領導重視企業技術革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重視教育,有意愿與學校合作,希望得到學校專家的技術指導。
第九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設雙方應互惠互利、義務分擔;經費問題通過校企共建的原則,走共同建設、共同發展的道路。
第十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能夠滿足學生食宿、學習、勞動保護和衛生安全等方面的條件要求。
第十一條 依托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能夠實現“產、學、研、用”相結合。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校在人才培訓、技術咨詢服務、信息交流、成果轉化等方面對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單位優先給予考慮。
(二)在國家高校研究生畢業就業政策許可范圍內,征求畢業生本人意見后,學校可優先向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單位推薦有關畢業生。
(三)學校根據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要求,制定實踐指導書和實踐計劃,提前送交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單位,并委派導師擔任實踐指導教師。
(四)學校根據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要求,制定研究生校外實踐管理辦法和實踐手冊,提前送交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單位,并由研究生導師負責實踐指導。
(五)參加實踐的研究生及其導師在實踐期間必須嚴格遵守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共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單位按學校提供的實踐手冊和研究生實踐環節培養要求,委派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參與指導。
(二)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單位對我校實習學生提供實習所需條件保障。
(三)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積極探索、創造條件使“產、學、研、用”有機結合,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
(四)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法規,法令及條例,制定實踐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的管理規定,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五)在北京市區以外的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單位應妥善安排實習師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
(六)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規程,確保實習師生的人生安全。
第五章 實踐基地/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確定要經充分調研與協商,確保能夠促進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經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由學校與共建單位簽定合作協議并掛牌成立。
第十五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立要簽訂合作協議,其管理按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單位相關規定及管理辦法執行,但必須建立保證專業學位培養任務完成和科研質量提高的制度。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調整與撤消,應經合作雙方同意。
第十六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一旦確立,所屬學院應與基地/工作站商定管理模式與檔案管理的具體辦法,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第十七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成立后,所屬學院應每年對實踐、合作等情況做出總結,總結報告由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于學院存檔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八條 各學院要加強對校外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指導與管理,建立定期檢查指導工作制度,協助企事業單位解決實踐基地/工作站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幫助實踐基地/工作站做好建設、發展、培訓的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設與管理情況,將作為各學院研究生培養質量評估的重要條件。
第六章 實踐基地/工作站協議書的簽訂
第二十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雙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實踐基地/工作站條件的基礎上,經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后,學院與基地/工作站所在單位簽訂協議書(一式三份),由研究生院、實踐基地/工作站、學院各執一份。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協議合作年限根據雙方需要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雙方合作目的;(2)基地/工作站建設目標與受益范圍;(3)雙方權利和義務;(4)實習師生的食宿、學習、交通等安排;(5)協議合作年限;(6)其它。
第二十三條 學校與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單位簽定合作協議后,實踐基地/工作站可掛“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基地”/“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工作站”標牌,具體名稱由共建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章 實踐基地/工作站的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四條 為促進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設和規范管理,研究生院應會同有關學院不定期地到基地/工作站檢查、評估實踐培養情況。對協議到期的實踐基地/工作站,根據雙方合作意向與成效,可辦理協議續簽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鼓勵各學院積極建立研究生實踐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學校根據實踐成效并現場評估后,對成效突出的基地/工作站將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院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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