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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財經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考試行為,維護學校正常考試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西南財經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學校所有類型的考試。

  第三條考生應持考試規定的有效證件(準考證、學生證、身份證)在考試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按間隔位或編號就坐,并服從監考教師的座位調整。考試時應將證件放在課桌角上,以備查驗。凡未帶規定證件的學生,不得參加考試。

  第四條遺失證件者,應于考前及時補辦。如在考前未能補辦證件者,須由學生所在單位開具書面證明。書面證明須寫明學生基本情況,粘貼該生近照,并在照片上加蓋單位公章,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方可參加考試。

  第五條考生進入考場后,除必要的文具(鋼筆、圓珠筆、直尺、三角板等)可以帶到座位外,不得攜帶書包、文具盒、文具袋及任何通訊工具(如手機、智能手表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考生帶入的非考試答題必需品一律放置于講臺指定位置。開卷考試只允許攜帶紙質資料,不得攜帶電腦、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

  第六條試卷下發后,考生應首先填寫姓名、學號、學院、專業、年級等考生信息,不到規定的開考時間,考生不得答題;未按規定填寫考生信息的試卷視為廢卷處理。

  第七條開考三十分鐘后,未進入考場的考生,取消其考試資格;已進入考場的考生,在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

  第八條因試題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不清,考生可舉手詢問,但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不得發問。

  第九條考試中,考生如需添加答題紙、草稿紙,可舉手向監考教師領取,不得隨意使用其它紙張代替。

  第十條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有夾帶、交頭接耳、傳遞、窺視、互對答案以及其它違紀或作弊行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所攜帶的資料只限其本人使用,不得相互轉借。違者依照學校考試違規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在考試進行中,考生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需上廁所,應經監考教師同意。

  第十二條提前交卷的考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大聲喧嘩。

  第十三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連同草稿紙整理好待教師收卷。監考老師清點無誤后,考生方可離開考場。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一律不準帶離考場,否則作廢卷處理。

  第十四條考試結束后,學生不得直接找任課(主考)教師查卷、查分,不得要求任課(主考)教師變更得分。

  第十五條學校舉辦、承辦的國家教育考試按國家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則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財經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同時廢止。

  附:西南財經大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四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教室或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學校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張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位置書寫姓名等個人信息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十)其他違反考試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

  試的;

  (二)利用電子設備或其他器材查詢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五)利用網絡、通訊設備接收或發送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學號)等信息的;

  (八)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六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四)其他應認定為考試作弊的行為。

  第七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同時該科目(課程)的考試成績記零分,取消補考機會,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按規定重新注冊學習。

  考生有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同時該科目(課程)的考試成績記零分,取消補考機會,經教育表現較好,可按規定重新注冊學習。

  凡有以下作弊行為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利用網絡、通訊設備接收或發送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的;

  (五)已因考試作弊受過紀律處分,再次考試作弊的。

  (六)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七)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本辦法規定的違規行為的,應當終止其參加本科目(課程)考試;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了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一經查實,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者,非本校人員,學校將作弊行為向有關單位通報,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

  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教學事故處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案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計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事宜的;

  (十)遺失學生試卷的;

  (十一)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由學校視情節輕重分別記錄相應的教學事故,或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三)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四)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五)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八)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九)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四條學校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試科目(課程)的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教學事故認定;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備用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學校視情節輕重,分別對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進行教學事故認定;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

  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學校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組織或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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