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自治區學位委員會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自治區學位委員會的授權,學校授予相應的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條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自覺遵守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相應學位。但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二章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全校的學位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由25至39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4年。成員包括學校主要負責人、相關校領導和相關教學、科研人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主要從學校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人員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為學位評定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落實國務院、自治區學位委員會的有關政策、規定、決議;落實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規定和決議;起草我校學位工作的文件、組織會議、負責受理向我校申請學位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學位評定委員會下按學院或相近的學科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7至15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應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秘書,處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一)審定學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核準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的學位獲得者名單。
(三)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自治區學位委員會的授權,審核我校擬申報的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審定我校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五)對學校相關學科的學位授予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六)完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自治區學位委員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一)審核碩士、博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二)審核碩士、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三)審批碩士、博士研究生的培養方案與教學計劃,檢查其執行情況。
(四)審查碩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現、課程學習和科研情況及學位論文水平,作出能否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決定;審查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五)審查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在職人員的學歷、經歷、課程考試成績及論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學位申請的決定。
(六)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完成其委托與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碩士、博士學位授予
第八條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碩士學位: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二)在本學科上掌握扎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三)具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并能撰寫論文摘要,具備一定的聽說能力;
(五)論文應有自己的創新見解,能夠表明學位申請人在學術上和技術應用方面的能力。
第九條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學位論文應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二)學位論文涉及課題應有創新見解,或在技術方面突出應用性,或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為了保證學位論文的質量,學位論文工作必須有一定的工作量,在學位論文題目確定后,用于學位論文工作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
(四)學位論文格式按《寧夏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統一要求》執行。
第十條學位申請人通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學位:
(一)至少熟練掌握1門外國語,并具有一定的國際學術交流能力;
(二)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取得創造性的成果。
第十一條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學位論文的基本相關論點、結論和建議,應對相關學術和國民經濟建設領域具有較大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二)學位論文所述及的各個問題,能夠反映出學位申請人具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學位論文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所研究的課題應在相關學科領域或專門技術上取得創造性成果;
(四)掌握本學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五)論文格式按《寧夏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統一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碩士、博士學位論文評閱。碩士學位申請人的答辯申請被批準后,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應聘請2名(其中至少1名校外專家)論文涉及的相關學科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碩士學位論文;博士學位申請人的答辯申請被批準后,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應聘請5名(其中至少2名校外專家)論文涉及相關學科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論文。
學位論文必須在答辯前2個月送交評閱人評閱。在收到評閱人的書面評閱意見,并簽署同意答辯的結論后,方可組織論文答辯。論文評閱人中如有1人的評語持否定意見,則由所在培養單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否定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必要時可增聘1名評閱人,如有2名評閱人(包括增聘的評閱人)持否定意見,則不能組織論文答辯,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條件。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符合下述條件者方可參加答辯:
(一)思想政治表現好;
(二)修完培養計劃中所規定的課程,并取得規定的學分;
(三)學位課程考試成績達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博士學位申請人發表論文需達到學校要求;
(五)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論文盲審;
(六)提交答辯的學位論文應有理論意義或實際價值和相應的學術水平。
第十四條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由導師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并送研究生院備案。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委員中至少應有1名校外專家。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至7人組成,委員中至少應有2名校外專家。擔任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的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該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協助有關答辯事項,做好答辯詳細記錄,整理與答辯有關的材料。
答辯應公開舉行(保密課題除外)。
第十五條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一)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宣讀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
(二)學位申請人報告論文主要內容,碩士一般不少于20分鐘,博士一般不少于30分鐘;
(三)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
(四)其他參加人員提問;
(五)指導教師介紹學位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學歷、所學課程的成績、曾做過的研究工作和已發表的論文以及對畢業論文的評語等;
(六)主持人宣讀評閱人對論文的評閱意見及評語;
(七)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申請人以及旁聽答辯的人員退場。答辯委員會梳理答辯情況和評定論文質量,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就是否通過該申請人論文答辯及是否建議授予該申請人學位進行表決,以上兩次投票均需答辯委員會中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八)主持人宣布答辯委員會對論文的評語和表決結果;
(九)答辯會議結束后,答辯委員會秘書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論文評語和表決結果填入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書》(一式兩份),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連同答辯記錄及其他有關材料送交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后存檔。
第十六條論文答辯不合格的學位申請人,經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若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認為,學位申請人的論文達到相關學科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則除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還可向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提出建議,由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碩士、博士學位的審定和授予。
(一)碩士、博士學位審定、授予時間為每年1月和6月兩次,培養單位應提前做好學位授予準備工作。
(二)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進行學位審定時,應根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經答辯委員會通過并建議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學位申請人,進行思想政治表現、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情況的全面審核,就是否授予碩士、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需經出席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過,并填入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書》(一式兩份),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連同學位申請人的其他有關材料送交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各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認真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對各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授予碩士、博士學位者進行審核,就是否授予學位作出決議,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需經出席會議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并填入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書》(一式兩份),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后生效。
凡答辯委員會未建議授予學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不進行審核,但對個別有爭議的,學位申請人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人員重新審核,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認為確實達到授予學位標準的,可作出授予學位決定。
對經答辯委員會通過的學位論文,但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后認為不合格的,對學位申請人可作出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或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時,必須召開相應會議,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經出席會議的半數委員通過生效。
(四)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申請人,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授予學位相關信息數據上報國務院學位辦公室備案。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各培養單位并公布后,即可向學位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五)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假或確認學位錯授可以撤銷學位,撤銷學位程序與授予學位程序相同。必要時,學位評定委員會也可根據情況直接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六)凡有下述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位:
1.在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質方面犯有嚴重錯誤,造成惡劣影響者;
2.在課程考試和論文工作中舞弊作假情節嚴重者;
3.受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
4.工作程序上有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和要求者。
(七)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暫緩授予學位:
1.在課程考試和論文工作中有舞弊作假現象,但尚未作出處理者;
2.未達到學校碩士、博士研究生培養的其他有關要求者。
第十八條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相關材料的報送和歸檔。
(一)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審查通過授予碩士、博士學位名單后,應向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學位獲得者的材料,包括答辯申請書、《學位申請書》(一式兩份)、論文評閱書(一式兩份)、論文答辯會議原始記錄、答辯表決票、學位論文(含電子版)等。
(二)未通過授予學位人員需報送的材料和已獲得學位人員相同。凡由學位申請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各種材料,由培養單位保存。
(三)碩士、博士研究生的全部學位授予工作申請材料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培養單位分別送交校檔案館存檔。
第十九條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其學位論文一般應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用英文書寫的學位論文,應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詳細摘要。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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