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學位論文的管理,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將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安徽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存在上述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若為在讀學生,學校可根據《安徽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相應處分。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若為安徽大學教職工,學校可根據上級行政部門有關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文件(教社科〔2009〕3號)和《安徽大學學術行為規范(試行)》(校政〔2012〕19號)進行處理。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公職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處分。
(三)若為校外在職人員,學校在給予相應處分的同時,應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六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視責任輕重情況根據學校及上級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院(系、所)的年度考核內容。出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對該院(系、所)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該院(系、所)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院(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減少或者暫停其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院(系)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九條 發現涉嫌作假的學位論文,院(系)應將該學位論文提交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商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做進一步的認定。學校將根據認定的情況對當事人做出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將調查情況和擬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安徽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學校將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結束后的30天內,填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表》,將處理情況通過“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