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是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的集中體現,為加強對研究生創新意識、創新能力的培養,不斷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水平與質量,更加客觀、公正地做好學位論文的審核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原則
(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有關原則和規定;
(二)有利于客觀地反映各學科點研究生培養質量的真實狀況;
(三)有利于加強學科點建設,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和監督機制;
(四)突出重點,簡便易行。
二、對象及范圍
(一)盲審對象為我校當年參加學位論文答辯的碩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
(二)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專業按一定比例抽取學位論文參加盲審,參加盲審比例一般為20%~30%。參加盲審的碩士研究生,每人送審2份。
(三)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全部參加盲審,每人送審3份。
三、實施方法
學位論文盲審工作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下,由研究生院組織實施,各二級培養單位協助開展。
全日制、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參加盲審的論文通過隨機抽取和定向抽取相結合的方式確定。
(一)隨機抽取
1.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隨機抽取名單于每年6月下旬確定;
2.研究生院組織牽頭,由兩個學院各選派一名導師代表隨機抽取號碼,確定本年度盲審論文名單;
3.選派導師代表以各學院輪流選派、藝術與工程相結合為原則;
4.根據碩士研究生學號編排規則,按學號最后一位數字,從0-9十個數字中抽取兩個,作為盲審論文送審;
5.抽取號碼時,如遇相鄰號碼,將進行第二次抽取,以確保盲審論文的公平性和廣泛性。
(二)定向抽取
原則如下:課程學習出現不及格者、學位論文中期考核成績不合格者、申請提前或延期答辯者、新導師第一屆研究生、新增學科專業第一屆研究生、其他存在較大問題的研究生及其他存在較大問題的導師所指導的研究生。
每年參加盲審的學科專業及各專業研究生人數有所差異。
學位論文盲審原則上由校外同行專家承擔。
學位論文盲審名單確定前,各二級培養單位不得組織答辯。參加盲審的研究生須在論文盲審結果確定合格后方可答辯。
四、盲審程序
研究生院將于每年6月下旬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參加學位論文盲審的研究生名單。盲審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應在10月中旬完成。參加盲審的碩士研究生應在10月下旬按規定格式制作論文交由二級培養單位匯總提交到研究生院。盲審論文提交前須按要求通過學術不端行為檢測。
夏季畢業研究生(含延期、同等學力人員)于次年3月另行通知相關事宜。
盲審論文格式制作要求如下:學位論文封面隱去作者姓名和導師姓名等表明身份的信息,去掉“原創性聲明和學位論文版權使用授權書”、“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致謝”、“本人發表論文、獲獎”等內容。
盲審論文一般不予退回。
五、盲審結果處理
(一)碩士學位論文評審意見全部收回,盲審意見有效;若不能全部收回,缺額份數必須追加送審。
(二)論文評審意見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全部收回,研究生院可根據已收回的評審意見,決定是否讓研究生先進行論文答辯,再根據缺額份數收回情況及評審意見確定答辯的處理意見。
(三)碩士學位論文評審意見中有2份認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且同意答辯(含修改后答辯),視為論文盲審合格;在評審意見中有2份認為未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且不同意答辯,視為盲審不合格;在評審意見中有1份認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且同意答辯(含修改后答辯)而另1份認為未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且不同意答辯,可申請增評一次,在增評意見中認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且同意答辯(含修改后答辯),視為論文盲審合格,增評意見中認為未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且不同意答辯,視為盲審不合格。
(四)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學位論文評審意見中有2份及以上認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且同意答辯(含修改后答辯),視為論文盲審合格;在評審意見中有2份及以上認為未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且不同意答辯,視為盲審不合格。
(五)學位論文盲審合格者,研究生院將評審意見和結果轉交相關二級培養單位,由二級培養單位通知導師及研究生本人,按正常程序進行答辯。
(六)學位論文盲審不合格者,本次答辯申請無效,申請人需延期修改論文,并于一年內重新申請學位論文答辯。若論文盲審仍不合格,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取消申請人論文答辯和學位申請資格,并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導師職責
(一)學位論文盲審評審意見中認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且同意修改后答辯”的,研究生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并由該研究生導師負責審閱并決定是否參加答辯。
(二)研究生論文盲審中出現不合格的,則該研究生導師所指導的下屆研究生論文全部參加盲審。若在第二年研究生論文盲審中再次出現不合格的,將停止該研究生導師招生,直至取消導師資格。各相關教學單位可根據該導師今后所帶研究生的質量和所帶研究生的論文盲審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其研究生招生。
七、其他
本規定經2019年4月4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北京服裝學院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隨機盲審確定辦法》、《北京服裝學院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