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條例實施以來,在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審查學位的過程中,遇到過許多復雜情況,需要妥善處理。為此,特提出以下處理辦法。
一、關于不予受理或緩議的情況
凡遇到下列情況,將不予受理或緩議:
1.不符合申請學位資格或論文答辯程序的;
2.論文答辯委員會對建議授予學位的不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同意票數不足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的;
3.已發現有比較嚴重問題未作結論的。
二、關于暫不授學位
只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以做出暫不授學位(又稱緩授學位)的決定。決定必須經不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緩授學位的票數需達到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在決議書中應寫明情況和結論(下同)。
1.關于暫不授學位,論文無須重新答辯。
凡遇到下列情況,經不記名投票表決,可做暫不授學位、論文無須重新答辯的決定:
(1)畢業時受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的;
(2)所學課程不符合培養方案規定的;
(3)論文水平和答辯基本達到要求,但論文中有些概念、提法不準確,或圖表、書寫錯誤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規范要求的問題,論文必須進行修改的。
再次審議授予學位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請;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審核,并對是否授予學位進行不記名投票表決,做出相應決議;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2.關于暫不授學位,論文須重新答辯。
凡遇下列情況,經不記名投票表決,可做暫不授學位、允許在規定限期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申請答辯一次的決定:
(1)答辯委員會一次通過而分委員會認為論文水平未達到學位要求的;
(2)分委員會通過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重新答辯的。
再次審議授予學位的程序,按在學研究生申請論文答辯和學位審查程序重新辦理。重新答辯時,答辯委員會需要重組,并按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重新批準。
(3)暫不授學位,修改畢業論文最長期限為一年。
三、關于不授學位
在審批學位時,凡遇到下列情況,經不記名投票表決,應做不授學位的決定:
1.犯有嚴重錯誤,以及不符合我校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第三條的;
2.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未達到學位條例和培養方案等有關規定要求的;
3.論文水平未達到學位要求,且在規定限期內經補充修改仍未達到標準的;
4. 被認定為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四、關于受過紀律處分的學位授予辦法
1.在校期間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時若已解除留校察看,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可申請碩士學位,并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投票表決;
2.受留校察看處分不滿期限的緩授學位。畢業后一年,可申請補授碩士學位一次,并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投票表決。
五、關于撤銷學位
1.審議范圍
(1)對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論文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事實的;
(2)對已經授予的學位,發現在畢業時確有不符合我校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第三條事實的;
(3)對已經授予的學位,在上級有關單位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
(4)對已經授予的學位,被認定為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2.審議程序
(1)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對需復議的材料進行核實、評議等工作后,向校學位辦公室提出審查和處理意見的報告;
(2)由校學位辦公室進一步核實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組織專家復審,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匯報;
(3)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是否撤銷學位進行審核和不記名投票表決,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報告;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報告,進行不記名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撤銷授予學位的決定;
(5)對撤銷的學位予以通報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