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肩負著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崇高使命。根據《教育部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教研〔2018〕1號)、《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師〔2018〕16號)和《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教研〔2020〕12號)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導師隊伍,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行為準則。
第二章行為規范
第二條 研究生導師應堅持正確思想引領。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模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時了解研究生思想動態,每學期與研究生至少進行2次談心談話。支持和鼓勵研究生積極參加黨團活動,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使命感、責任感,既做學業導師又做人生導師。
第三條 研究生導師應科學公正參與招生。在參與招生宣傳、命題閱卷、復試錄取等工作中,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公平公正,科學選才。認真完成研究生考試命題、復試、錄取等各環節工作,確保錄取研究生的政治素養和業務水平。
第四條 研究生導師應精心盡力投入指導。根據社會需求、培養條件和指導能力,合理調整自身指導研究生數量,確保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提供指導,及時督促指導研究生完成課程學習、科學
研究、專業實習實踐和學位論文寫作等任務;每月至少與研究生進行2次學術研討;在學期間支持研究生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不少于1次;采用多種培養方式激發研究生創新活力。
第五條 研究生導師應正確履行指導職責。遵循研究生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導研究生學習、科研與實習實踐活動,為研究生參加校內外專業實踐活動提供時間、方法、經費等方面的條件支持;支持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期間按照培養方案進行至少半年的專業實踐;綜合開題、中期考核等關鍵節點考核情況,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議。
第六條 研究生導師應嚴格遵守學術規范。秉持科學精神,堅持嚴謹治學,帶頭維護學術尊嚴和科研誠信;以身作則,強化研究生學術規范訓練,尊重他人勞動成果,杜絕學術不端行為,對與研究生聯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研究生導師應把關學位論文質量。加強培養過程管理,按照培養方案和時間節點要求,指導研究生做好論文選題、開題、研究及撰寫等工作;嚴格執行學位授予要求,對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嚴格把關。
第八條 研究生導師應嚴格經費使用管理。鼓勵研究生積極參與科學研究、社會實踐和學術交流,按規定為研究生提供相應經費支持,在津貼分配上做到公平公正、按時支付,確保研究生正當權益。
第九條 研究生導師應構建和諧師生關系。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人文關懷,與研究生交流溝通,特別加強對研究生學業、就業壓力和心理健康的關注,并及時提供幫助與指導,建立良好的師生互動機制。
第三章禁行行為
第十條 研究生導師應當弘揚優良師德師風,切實履行立德樹人職責,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 不得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黨和國家形象、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言行。
(二) 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有可能損害考試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動。
(三) 不得對研究生的學業進程及面臨的學業問題疏于監督和指導。
(四) 不得要求研究生從事與學業、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務。
(五) 不得違規隨意拖延研究生畢業時間。
(六) 不得有違反學術規范、損害研究生學術科研權益等行為。
(七) 不得將不符合學術規范和質量要求的學位論文提交評審和答辯。
(八) 不得以研究生名義虛報、冒領、挪用、侵占科研經費或其他費用。
(九) 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
(十) 不得與研究生發生不正當關系。
第四章評價追責
第十一條 研究生導師違反行為準則要求的,經核實后給予以下處理:
情節較輕的,由研究生院會同導師所在學院負責人對其進行約談,并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停止導師招生資格1-3 年;情節嚴重的,取消導師招生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導師違反準則造成不良影響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研究生院按年度對研究生導師行為準則履行情況進行考核,所在學院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研究生院。
第十三條 建立院校兩級溝通反饋機制。各學院和研究生院分別公布電子郵箱和電話,接受研究生、家長等對研究生導師行為準則履行情況的溝通與反饋。
第十四條 行為準則履行情況將作為研究生導師招生資格審核、優秀導師評選、績效分配、評優評先等工作的依據。對違反準則的研究生導師實行“一票否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