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對考試、競賽中違紀、作弊行為的處分
第二十條在校學生參加各級行政部門、學校舉辦的各類考試和競賽,無論是否在校內進行,凡有違紀或者作弊行為的,當次考試和競賽成績一律無效,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學生考試有下列行為之一,定為考試違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一)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影響考場秩序的;
(二)考試時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者未經監考人員準許私自調換座位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試圖作弊的;
(四)拒絕出示身份證件的;
(五)閉卷考試在監考人員發放試卷時仍未按規定將書包、書籍、筆記、復習資料、各種電子通訊工具或者電子記事本等放在指定地點的;
(六)違規自帶答題紙、草稿紙或者將答卷(含試題冊、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八)對他人無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九)其他違反考試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一)未經允許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或者在身體、衣物或其他身邊物品上載有與考試相關內容的;
(二)偷看或抄襲夾帶資料、他人試題答案,或者為他人偷看或抄襲夾帶資料、試題答案提供便利的;
(三)利用說話、約定手勢等形體語言傳遞與考試相關信息、答案的;
(四)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五)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第二十三條學生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偽造考試證件的;
(二)使用手機或者其它電子信息與通訊設備作弊的;
(三)參與團伙或者集體作弊的;
(四)傳播試卷、試題、答案的(含向3人及以上成員的微信、QQ群等信息平臺或公共網絡平臺發送試卷、試題、答案的);
(五)利用其他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考試相關資料、與其他考生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的;
(六)偽造成績、偷竊試卷、試題、答卷、答案的;
(七)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八)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或者涂改他人答卷姓名據為己有的;
(九)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
(十)本人或者協助他人以其它不正當手段提供、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
第二十四條同時符合上述二十三條所列三款及以上作弊行為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策劃組織團伙作弊、集體作弊或者第二次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未盡之處詳見《中南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校長令﹝2017﹞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