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研究生校外租房的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研究生教學、生活秩序,維護研究生的切身利益,根據2007年7月教育部“原則上不允許高校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對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學生,要履行相關手續”的規定,結合我校研究生實際,特制訂研究生校外租房住宿管理規定。
第一條凡我校全日制在讀研究生必須住宿在學校統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內,禁止校外租房住宿。校外租房住宿指研究生個人在學校管理的研究生公寓之外的區域自行租房住宿。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辦理校外租房住宿手續:
1、本校教職工或家屬考取本校研究生者;
2、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配偶在學校讀書、務工者;
3、攜子女來校讀書者;
4、因患疾病經縣級以上醫院出具鑒定證明,不宜在集體宿舍居住者。
第三條研究生符合第二條條件者,可申請在校外租房住宿,并履行以下手續:
1、每年6月份(新生在報到前三個月內)向學校研究生處遞交書面申請,說明校外租房住宿原因,并附相關證明。
2、填寫《華東交通大學研究生校外租房住宿申請協議表》一式四份(研究生處主頁“下載中心”欄目下載),報相關部門簽署意見。
3、經批準同意校外租房住宿的研究生到后勤集團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
第四條校外租房住宿的研究生必須遵守做到: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遵守社會公德;
3、遵守校規校紀,積極參加研究生處、研究生會、學院和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研究生因校外租房住宿而發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擔。
第六條在校外住宿違反國家法律及校規校紀者,一律按國家法律及學校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條已辦理退宿手續但仍在研究生宿舍居住者,一經查出,取消其在校外住宿資格,按學年追繳住宿費,并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八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研究生,按照《研究生手冊》中的相關規定視其情節予以相應紀律處分。并取消其評優、評獎資格。
第九條校外租房住宿的研究生,必須定期向導師、學院和研究生處匯報自己的生活學習情況,并與黨團組織及所在班級保持密切聯系。
第十條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返校住宿的研究生,必須于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到研究生處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