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校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和管理工作,保證教育質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我校開展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的培養工作。
第三條 研究生院在學校的領導下,負責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招生、培養質量監督、培養目標管理及學位授予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MPA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制定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學院(系)是MPA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具體培養單位,組織課程教學和考核等工作,組織學位論文的開題、中期檢查、預答辯、論文評審、答辯等工作。各學院(系)在研究生整個學習期間要切實做好培養過程管理,認真抓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風建設。
第五條 凡涉及MPA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培養的單位,應嚴格履行職責,規范管理,做好單位之間的協調合作,確保MPA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質量。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新生入學須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按時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取得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供證明,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對學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對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學習資格。
第八條 MPA教育中心應按時組織新生開學典禮活動,搞好入學教育,落實培養計劃等教學準備工作。
第三章 課程學習
第九條 MPA教育中心按照培養方案和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自身特點,組織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制定學習與研究計劃,報送MPA教育中心備案。此外,學院(系)、指導教師須各存一份。
第十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培養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分核心課、專業方向必修課、專業方向選修課。核心課程須進行課堂閉卷考試。其他課程的考試可采取閉卷、開卷、課程論文、綜述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必須參加下一屆課程考試。因故缺考者,可向MPA教育中心遞交申請,參加下一屆課程考試。
第十二條 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按零分計,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必要時向學生工作單位通報。
第十三條 課程考試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寫《成績報告單》(一式兩份),于考試結束后將試卷及成績報告單送MPA教育中心辦公室。試卷在學生獲學位滿3年后方可銷毀。
第十四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學習資格:
1.入學前報考過程中弄虛作假,不符合報考規定和條件者;
2.課程考試請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試者,或兩次考試違紀者;
3.學位論文請人代寫或抄襲者;
4.嚴重違反校紀校規,或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者;
5.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第十五條 按規定被取消學習資格者,所在學院(系)應提交書面報告,并經MPA教育指導委員會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審批。審批結果由所在學院(系)及時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 被取消學習資格的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均不退還已交學費。其他事項按入學時簽署的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退學:
1.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以及其它嚴重疾病不能繼續學習者;
2.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3.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八條 申請退學的MPA專業學位研究生,應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辦理完相應手續后由MPA教育中心上報研究生院審批。審批結果由MPA教育中心及時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單位。專業學位研究生退學后的相關事宜按入學時簽署的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學校不受理其轉專業等申請。
第二十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可以選擇“脫產”或“非脫產”方式進行學習。選擇“脫產”學習要脫離工作單位,與一般在校學生一樣,全時在校學習;選擇“非脫產”學習可不脫離工作崗位,采用集中學習與自主學習相結合的方式完成課程學習。
采用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學習期限為2~4年。“脫產”學習年限最低2年,“非脫產”學習年限一般不少于2.5年。
第二十一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必須在國家規定的學制內完成學業。如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學業,學校將終止其學習資格。
第四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二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完成所有的必修環節、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可授予碩士學位。
第二十三條 MPA專業學位的授予按照《東北師范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選題應直接來源于公共管理實踐領域或有明確的社會應用價值,是本人在工作實踐中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的運用公共管理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一般由兩名導師聯合指導,校內導師一名,實踐部門導師一名。校外導師的資格須經MPA教育指導委員會審查推薦,并報研究生院或人事處批準備案。
第二十六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的主要程序為:學位論文開題、中期檢查、預答辯、論文評審、答辯等。論文評審和答辯委員中須有來自公共管理實踐部門的專家。
第五章 紀律與考勤
第二十七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應按學校、學院(系)規定積極參加學校有關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并且應經所在學院(系)批準。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各學院(系)應對學習期間表現突出的MPA專業學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學習期間違紀違規的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可視其情節,參照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各學院(系)應將受表彰獎勵和紀律處分的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有關情況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應在學位論文開題之前繳納完全部培養費用,否則,學校將終止培養。
第三十二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習材料(試卷、開題報告、中期檢查、預答辯材料等)由學院(系)集中保管,至少應保存至該專業學位研究生畢業后三年,以備學校及上級有關部門檢查、評估。
第三十三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習期間的檔案材料及學位證書等由所屬學院(系)按協議書的有關規定發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報考條件、入學考試和錄取原則等,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當年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條例由東北師范大學MPA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