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正常的研究生課程教學秩序,嚴肅教學紀律,強化各級教學管理責任,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是指由于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服務人員、參加助管助教的研究生和其他相關人員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導致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受到影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學事故類別和等級
第三條 教學事故分為教學類、教學管理類和教學保障類三類。
第四條 根據教學事故的情節和所造成的后果,教學事故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 重大教學事故(I 級)。重大教學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學、培養等相關環節因行為人的主觀直接過錯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二) 較大教學事故(II級)。較大教學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學、培養等相關環節因行為人的重大失誤或其他人為因素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三) 一般教學事故(III 級)。一般教學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學、培養等相關環節因行為人的失誤或其他人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學事故認定
第五條 教學事故按照情節和所造成的后果進行認定,參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教學事故等級認定表》(附件1),表中未涉及的教學過程及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教學事故,由相關學院的主管領導和教授委員會成員、研究生院或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至少5人的聯合調查組認定教學事故類別及級別。屬于違反師德師風問題的事故,同時參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師師德師風考核辦法》《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師德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六條 教學事故認定程序:
(一) 查實:學院和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負責對事故的經過和原因進行調查核實,并視情節輕重依據本辦法提出認定及處理意見。
(二) 報送:學院或相關部門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兩周內填報《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登記表》,經學院或部門主管負責人簽字后,報送研究生院。
(三) 審核:研究生院對責任人所在學院或部門提出的教學事故認定意見進行審核,被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需提交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對教學事故認定結果進行審核。對認定確實構成重大教學事故的,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四) 備案:教學事故認定意見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后,送人力資源部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七條 教學事故的查處,實行督察和舉報相結合的制度。校內外任何人員均可對學校教學制度和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合理現象,通過電子郵件、信件、電話等方式向研究生院或負責學院進行反映或舉報。
第八條 教學事故認定中發生爭議,或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有異議時,應提交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
認定。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對教學事故的認定擁有最終決定權。
第四章 教學事故處理
第九條 研究生院對重大、較大教學事故在全校范圍內通報;學院、部門對一般教學事故在本院、本部門范圍內通報。如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人員因管理不當或工作疏忽不利等原因發生教學事故,參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管理工作人員問責實施辦法(暫行)》執行。
第十條 對于重大教學事故,事故責任人當年年終考核為不合格,取消事故責任人三年內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若事故責任人為研究生導師則暫停該導師招生資格1年。情節特別嚴重者,可將事故責任人調離現工作崗位,或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解聘。對于較大和一般教學事故,事故責任人當年年終考核不能為優秀,可取消事故責任人下一年度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十一條 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含3次)較大教學事故者,第3次之后的所有教學事故均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 一年內發生1次重大教學事故(I級)的單位, 學位與研究生工作年終考核根據當年的考核辦法酌情扣分,并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單位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較大教學事故(II 級)的按照重大教學事故記。
第十三條 各類教學事故均在研究生院、人力資源部、組織部等部門備案,作為事故責任人年度考核、師德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審、導師遴選、導師考核及崗位聘任等工作的有效依據。
第十四條 《教學事故處理告知書》由研究生院出具,并由事故責任人所在學院或部門及時送達事故責任人。若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處理有異議,在接到通知后10日內可向研究生培養指導
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及復核期間,不影響對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