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正常的教學與管理秩序,規范和加強研究生學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21號令),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經教育部批準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須持《哈爾濱工業大學攻讀碩士/博士學位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條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所在學院請假,并報研究生院批準。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未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或者假滿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新生未經批準逾期一個月不交學費,不能取得學籍,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對身體條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哈工大校醫院(或其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在一年內可以治愈恢復的,最長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離校進行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內經治療康復,可在學期開學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學申請,經校醫院或其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春、秋季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返校,兩周內持研究生證和學生卡辦理注冊手續,夏季學期延續春季學期注冊結果。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逾期不辦理注冊手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學籍。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條研究生課程考核不合格,允許其重修。重修的研究生應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正常記載。
第九條在特殊情況下,研究生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可在導師指導下改修,但只能改修一次。
第十條經重修或改修后仍有兩門次課程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學。
第十一條研究生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的具體事項按照《研究生課程考核及成績記載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研究生考試的考場紀律要求及考試作弊處理按照《關于研究生考場紀律及考試違紀處分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考勤與請假
第十三條研究生在學期間,由于個人外出求職、因病治療或休養等情況不能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批準。請假時間在兩周以內,需經導師批準,院(系)登記備案;請假時間在兩周以上、一個月以內,應由本人填寫《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請假單》,經導師同意、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并報研究生院備案。一學期累計事假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有特殊情況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一個月時,則需要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十四條研究生參加由學校、院系組織或導師安排的外出實習、社會實踐、科研工作、學術交流等校外活動的屬因公外出。研究生因公外出由派出單位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出時間超過兩周時需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因公外出辦理程序按《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研究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自離校不超過兩周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擅自離校超過兩周(含兩周)的,予以退學。
在研究生請假或擅自離校期間,學校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研究生不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缺課1/4及以上者,不能參加該門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記載,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研究生在學期間出國(境)留學、聯合培養、參加學術會議、探親等事宜按研究生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后,可以休學。研究生休學時間一般以半年或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一年。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學校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休學期間研究生患病的,其醫療費按校醫院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申請休學:
(一)因病不能在校學習者;
(二)研究生因個人原因出國(境)者;
?。ㄈ┙浥鷾剩苑钱厴I生的身份創業或到用人單位全職工作者;
?。ㄋ模┒ㄏ蚓蜆I類研究生因單位工作需要中斷學業者;
(五)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蚱渌蛐柚袛鄬W業者。
第二十條研究生如因上述原因休學,由本人填寫《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休學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休學。定向就業類研究生申請休學還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出具單位同意證明。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應當于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提出復學申請,經導師同意、院(系)主管領導及研究生院備案后方可復學。因病休學者,需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提供的健康證明,經校醫院或其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后,準予復學。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學校對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ㄒ唬┰趯W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ǘ┙浿匦藁蚋男藓笕杂袃砷T次課程不合格者;
?。ㄈ┎┦垦芯可C合考評成績不合格者;
(四)學位論文開題成績不合格者;
?。ㄎ澹W位論文中期檢查成績不合格者;
(六)因業務能力等原因,難以堅持完成學業者;
(七)未請假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者;
(八)擅自離校超過兩周或假滿逾期兩周不返校者;
?。ň牛┬輰W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ㄊ┍A羧雽W資格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入學申請者;
(十一)經過指定醫院確認,身體條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ㄊ┪窗磳W校規定繳納學費者;
?。ㄊn案存在弄虛作假、缺少關鍵材料等情況者;
?。ㄊ模W校認定應當退學者;
(十五)在對學校和導師的工作不產生影響的情況下,本人申請退學者。第二十五條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退學的后續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檔案、戶口退回到原單位;
(二)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退學者,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黑龍江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ㄈ┢渌芯可瑱n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ㄋ模┮虿⊥藢W者,由監護人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五)退學的研究生,自公布之日的下個月起停發獎助學金及各項津貼,并在一周內離校。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對退學等處理有異議的,按照《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章 轉學科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碩士研究生不得轉學科。如導師轉換學科,碩士研究生仍應在錄取時所在學科完成后續工作。
第三十條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科。如因導師學科調整、導師變動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需要轉學科的,須由本人填寫《博士研究生轉學科(專業)申請表》,導師、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研究生院審批,并報省學位辦審核備案,同時完成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必須轉學的,可以申請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院(系)主管領導及研究生院簽署意見,學校同意、省教育廳審批并獲得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ㄒ唬┤雽W未滿一學期的;
?。ǘ┱猩鷷r確定為定向就業類培養的;
?。ㄈ柰藢W的;
?。ㄋ模┢渌麩o正當理由的。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校培養年限(不包含休學時間),全日制碩士生為2-3年,非全日制碩士生為2-4年;博士生一般為4年,最長5年;碩博連讀、本博連讀生一般為5年,最長6年。
第三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延長在校學習時間,延長時間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可為3個月、6個月或1年。
(一)碩士生在規定年限內未完成校內課程學習或學位論文不合格的;
?。ǘ┐T士生由于個人原因,一學期累計離校時間超過一個月的;
(三)學校認定應當延期的。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碩士生如有兩門及兩門以上學位課考試不及格,在達到兩年基本培養年限時,須由院(系)組織專家組對其進行考評,根據具體考評結果,決定是否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三十七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及培養計劃規定內容,學位論文審查未通過或答辯未通過者,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符合上述條件結業的研究生,兩年以內可以再次向學校申請答辯。答辯合格后,在培養年限內的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按答辯日期填寫,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相應學位。
第三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條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上級主管部門注冊,并由上級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
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二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并經學校核實后,發給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三條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對于品學兼優的研究生經過評選分別采取授予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獎學金等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違紀的研究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有五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具體按照《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辦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未畢業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已經畢業的,將追回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非學歷教育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七條對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實施后,原《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校研發[2005]56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