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和《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校研究生學術道德建設,杜絕學術不端行為,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學校引進并啟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對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為規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一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工作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由研究生院和學院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檢測對象及提交論文要求
第二條 檢測對象為我校擬申請答辯和已通過答辯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未按規定要求參加學位論文檢測者,不得參加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或不得受理學位授予申請。
第三條 申請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的研究生按規定時間將擬檢測的學位論文電子稿送交研究生院學位辦和所在學院。格式要求為:學位論文word文檔正文部分(含緒論),封面、目錄、致謝、參考文獻和后記部分不納入檢測范圍。命名方式為:學號_作者姓名_論文題目.doc,如“20090901_張三_關于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doc”。
第三章 檢測程序
第四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必須經過二次檢測程序。學位論文第一次檢測,碩士由各學院負責,博士由研究生院學位辦負責,一般安排在學位論文送審之前進行;第二次檢測全部由研究生院學位辦負責,一般安排在學位論文答辯之后,學位授予審核之前進行。
第四章 檢測結果的處理
第五條 學校對在兩次檢測中出現的檢測結果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六條 第一次檢測結果分為“合格”、“修改后復檢”和“不合格”三項,其結果認定及處理方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1.下列檢測結果視為“合格”:
(1)博士論文初檢復制百分比<15%;
(2)碩士論文初檢復制百分比<30%。
研究生和導師應對其學位論文檢測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方可進入論文送審和答辯程序。
2.下列檢測結果視為“修改后復檢”:
(1)15%≤博士論文初檢復制百分比<30%;
(2)30%≤碩士論文初檢復制百分比<50%。
研究生須根據檢測結果對論文進行修改,博士論文修改時間不得少于三周,碩士論文修改時間不得少于兩周,修改的論文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方可申請復檢。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請復檢的論文進行審議,下·并做出是否同意復檢的決定。
3.下列檢測結果視為“不合格”:
(1)博士論文初檢復制百分比≥30%;碩士論文初檢復制百分比≥50%。
(2)博士論文復檢復制百分比≥15%;碩士論文復檢復制百分比≥30%。
對論文檢測不合格者,不受理其學位論文答辯申請。要求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不少于半年時間的修改,再次申請論文答辯時,待重新檢測合格后,方能申請下一輪學位論文答辯。
第七條 第二次檢測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二項,其結果認定及處理方式按以下規定進行。
1.下列檢測結果視為“合格”
(1)博士論文檢測復制百分比<15%;
(2)碩士論文檢測復制百分比<30%。
2.下列檢測結果視為“不合格”:
(1)博士論文檢測復制百分比≥15%;
(2)碩士論文檢測復制百分比≥30%。
研究生學位論文第二次檢測結果為“合格”的,學校受理研究生學位授予申請;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學校原則上不受理研究生學位授予申請。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八條 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處理論文檢測中出現的一般爭議,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處理論文檢測中出現的較大爭議,并對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1.論文在第一次檢測后給予復檢機會,復檢后仍不合格的,學院不受理其答辯申請。若對檢測結果爭議較大,須由研究生本人和導師做出書面說明,并報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裁決,裁決通過者方可申請答辯。
2. 論文在第二次檢測后不合格的,研究生院原則上不予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其學位授予。如有極特殊情況擬申請上會,須由研究生本人和導師做出書面說明,并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裁決。
第六章 其 他
第九條 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加強對研究生學術道德、學位論文格式規范的宣傳教育工作。針對學位論文檢測中出現的問題,要進行認真的總結和分析,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指導教師要切實肩負起教育、指導和監督的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