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研究生的學籍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其他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事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憑有關證明書面向研究生院請假,請假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周。請假須經研究生院批準方為有效。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病不能按期入學者,可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請假一個月期滿,仍不能報到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由所屬院(系)簽署意見,校醫院核實后,送研究生院,報主管校長批準。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一個月內,學校按照招生規定對其報考資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況以及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其中對新生報考資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況的復查由研究生院會同有關院系組織實施,對新生的健康復查由校醫院組織實施,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或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在健康復查中被發現患有疾病,經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校醫院出具意見,送研究生院,報主管校長審批,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本校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向研究生院申請入學,在下一年度開學前一周內,經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者,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每學期開學研究生須按規定時間持研究生證到研究生院辦理注冊手續。注冊須由本人辦理,禁止他人代為注冊。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需到研究生院辦理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課程考核成績記載與紀律
第七條研究生根據所在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在導師指導下制定研究生培養計劃并進行選課,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等教育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記入研究生學籍卡,并歸入檔案。
第八條研究生課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筆試、口試、筆試和口試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均以百分制計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取得該課程學分。
考核成績一律記入研究生學籍卡,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一律實行重修,重修手續須在下次該課程開課前辦理,填寫重修申請表,且需研究生導師簽字確認。重修課程考核成績合格者,均以60分記載。
選課后,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退課手續,又不參加課程學習和成績考核者,成績以零分記載。
第九條研究生教育教學環節還包括教學實踐、學術活動和讀書筆記等必修環節。研究生須按培養方案參加本專業的必修環節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相應學分記入學籍卡。研究生所修課程或應修學分等要求,詳見《北京服裝學院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
第十條研究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無效,記入學籍卡。并由學校依照《北京服裝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研究生在學期間一般不應請事假。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時,須提交必要的證明,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為有效,不得事后補假。急病或緊急事故需請假者,應及時通知學校,后補辦相關手續,并提交必要證明。
請假一周以內(含一周)由導師批準;請假一周以上二周以內(含二周),經導師同意,由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批準。請假兩周以上者,由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一學期累計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未經批準或請假逾期者,作曠課處理。
第十二條對曠課研究生,依照《北京服裝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取消學籍。
第四章 轉學、轉專業與轉導師
第十三條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和轉專業。如因學校專業調整,或者因導師變動,或者因學習期間身體條件變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學生無法在原單位或者原專業完成學業者,可以轉學或者轉專業一次。
轉學和轉專業必須在同一學歷層次內進行。
進入畢業年限的碩士研究生或者定向(委托)培養的碩士研究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
第十四條 在校內轉專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經導師和所在院系同意,同時征得擬轉入院系的同意,送研究生院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并由學校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被批準轉專業并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十五條因導師工作變動,出國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轉導師者,在校期間可轉導師一次。由研究生本人申請,填寫《研究生轉導師申請表》,經導師及所在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六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確需轉學的,可申請轉學。研究生轉學須經轉出及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辦理轉學認可手續。對跨省轉學者須由轉出地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后辦理轉學手續。因病轉學者,須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轉學(出)者的戶口必須轉出我校。
第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ㄈ柰藢W的;
?。ㄋ模┢渌麩o正當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5學年(國際商務專業為2年),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為3.5學年(國際商務專業為3年)。
第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中止一段時間學習,應辦理休學。
(一) 一學期內因事請假累計達4周以上者;
(二) 一學期內因病經醫院診斷建議治療或休養4周以上者;
?。ㄈ?研究生在讀期間,以個人名義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從事科學研究或學習進修超過4周者;
(四)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等有關政策的已婚女研究生生育者;
?。ㄎ澹?申請創業者;
(六) 定向或委托培養研究生由原單位公派出國者(需提供其所在單位同意的書面意見);
?。ㄆ撸?其他原因經認定須休學者。
第二十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由本人申請,填寫《研究生休學審批表》,經導師和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核,主管校長批準,予以休學。因病休學者,需另附校醫院和由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書。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應辦理相應的退學手續,予以退學。
第二十一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學期間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醫療管理規定處理。研究生休學期間的管理責任由學生本人及其家屬承擔,學校不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如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者,學校依照《北京服裝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批準其復學申請。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由本人填寫《研究生復學審批表》,在每學年結束前一周內向所在院系申請復學。因病休學者申請復學時,應持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愈診斷證明到校醫院復查。確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校醫院出具復查合格證明書。由導師和所在院系簽署意見,經研究生院審核,送主管校長批準,準予復學。逾期未辦理復查手續者被視為自動放棄學籍。
被退學、開除學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二十三條學校不受理休學和保留學籍研究生的各類出國申請。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杀A羝鋵W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學和取消學籍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ㄒ唬W業成績未達到本專業培養方案的相應要求,或者在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ǘ┬輰W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ㄎ澹┏^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救松暾埻藢W的。
第二十六條 做退學處理的研究生,需填寫《研究生退學審批表》,由導師及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審核,并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批準方可退學。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同時,由學校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研究生因各種原因死亡的,即自行取消學籍,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的各種關系,并由學校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研究生須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一周不辦理手續者,學校將注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二)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明。
第二十八條退學研究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人保局。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方法參照《北京服裝學院學生校內申訴制度管理規定》。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研究生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授予其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頒發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優秀碩士研究生達到學校提前畢業規定的要求,可以申請提前半年畢業。(1.研究生所修課程均達到85分及以上;2.碩士論文需提前完成并通過盲審。)擬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須于第四學期開學兩周內提出提前畢業申請,填寫《研究生提前畢業審批表》,經導師和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取得提前畢業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畢業時未達到學校學位授予條件者,畢業后一年內達到學校學位授予條件,可向學校提出學位申請一次。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批準,可補授其學位。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且完成學位論文但未通過答辯而未能達到畢業要求的或研究生本人申請結業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對于已辦理結業的研究生不再舉行畢業論文答辯,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或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進行畢業論文答辯者,發給肄業證明;學習不滿一年或被開除學籍者,只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入學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研究生院予以追回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五條 畢業、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研究生本人申請,研究生院審核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社會服務及文體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其具體方式有: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獎品、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研究生可以參加學校、研究生院和各院系組織的評優活動。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工作按照《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和《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綜合素質測評條例》進行。
第三十七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給予研究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三十八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十九條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由所在院(系)院務會討論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公布。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所在院(系)院務會討論、導師簽署意見,提交研究生院,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
第四十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條 對研究生做出處分的具體規定詳見《北京服裝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研究生對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對其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的,參照《北京服裝學院學生校內申訴制度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由研究生院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對港澳臺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養合同另有規定外,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經2008年6月23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及2008年7月2日校長辦公會通過并開始實施,后經2011年6月22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修訂。本規定由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