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基地建設實施辦法》(滬學位[2012]8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實踐基地”)建設,規范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十二五”上海市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市級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滬教委財[2011]139號),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經費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建設經費用于加強實踐基地建設和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培養。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實踐基地建設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項目預算,杜絕隨意性。應當加強相關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復浪費。
(三)權責明確,規范管理。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協力加強對經費的有效使用。
(四)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建設經費,并建立追蹤問效機制。
(五)總體規劃,分年實施。建設經費額度根據實踐基地設計方案的實際需要和執行情況總體規劃,分年實施。
(六)項目經費管理權在研究生部,實踐基地高校負責人(一般為實踐基地所在各專業學位授權點負責人)對經費使用負責。
(七)實踐基地建設周期原則上為3年,實踐基地建設1年后,須參加由校研究生部組織的中期檢查;實踐基地建設2年后,須參加由校研究生部組織的合格評估檢查;如果是上海市實踐基地,須同時參加由市教委組織的合格評估檢查。
第二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三條經費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實踐基地建設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并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
第四條實踐基地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專項資金,不得隨意更改資金使用方向和內容,確有必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應確保按期完成,原則上當年預算當年執行,需結轉使用的,應按本校有關規定報批后繼續使用。
第三章經費支出管理
第五條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實踐基地經費的使用和審批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方案中所列預算支出。
第六條項目經費支出原則上包括人員經費、實踐培養費、業務費、軟硬件購置費等,相關經費報銷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一)人員經費。指在項目建設中,用于引進、特聘和培養一流科學家、學科領軍人才、緊缺人才、優秀中青年教師,建設雙師(結構)團隊及學生培養等所發生的支出,以及重大科研成果和教學成果的獎勵經費等支出。
(二)實踐培養費。指實踐教育教學、實踐課程建設、實踐教材編寫、學生實習補助等與實踐培養相關的費用。
(三)業務費。指實踐基地高校運行費、實踐基地企業運行費、實踐基地信息工作費、專家咨詢費等。具體可包括:
1.資料費:指在實踐基地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2.調研費:指在實踐基地建設過程中開展國內外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結算此項經費時必須提交2000字以上的調研報告及相關調研或參會證明。
3.會議費:指在實踐基地建設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組織會議之前須將會議議題、主要內容和經費預算報研究生部專業學位辦公室,由專業學位辦公室統一報請學校審批后召開。
4.信息平臺建設:指用于實踐信息發布、實踐申請和批復、實踐記錄、信息反饋等平臺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的費用。
5.專家咨詢指導費:指在實踐基地建設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指導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本專業學位授權點相關教師和管理人員。
6.教師培訓與指導費:指教師進修學習、提高實踐能力和指導學生實習實踐的相關費用。
7.合作交流費:指在項目合作交流過程中產生的各類交流、招待費用。
8.支付給直接參與相關工作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四)設備購置費(額度不得超過經費總額的10%)。指為完成實踐基地建設而購置的必要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及其運行維護等支出。
第七條經費支出需接受撥款單位、校財務處、研究生部的指導和審核。各項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經費不得用于發放工資性的津貼補貼,不得提取管理費,不得用于支付罰款、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實踐基地建設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
第九條經費根據實踐基地建設的完成期限,一般分三次撥付。第一次在實踐基地建設立項后撥付30%;第二次在實踐基地建設一年后,通過自我評估和由研究生部組織的中期檢查后,根據各實踐基地建設情況撥付30%,未通過中期檢查的停止撥付經費;第三次在實踐基地建設二年后,通過由市教委組織的專家組合格評估后,撥付余下的40%,未通過合格評估的停止撥付經費。
第四章經費監督與檢查
第十條學校財務處等有關職能部門將對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所有與經費有關的領導人員、項目負責人和財會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實踐基地建設項目一經批準,不得無故終止。對不完成項目任務者,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對因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的,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實踐基地建設負責人所在院系必須協助追回相關經費,并退還學校。如無正當理由,接到通知后超過三個月仍未追回,學校將視情況對該專業學位授權點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二條實踐基地建設項目完成后,各實踐基地必須完成經費結賬工作,并向校專業學位領導小組、財務處和研究生部提交基地建設經費結算表。經費如有結余,由學校收回。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校專業學位領導小組、財務處、研究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