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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科技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研究生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山東科技大學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如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研究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所在學院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通過入學資格初步審查的新生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入學報到期間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須離校且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1年。

  新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1個月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需提交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體檢復查必須在學校指定醫院進行,復查中發現新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可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 研究生每學期開學2周內須到學院進行注冊,注冊工作完成后,學院將注冊情況報研究生院(部)。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需請假或申請延期注冊,延期注冊期限為1個月。超過1個月未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有關費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

  第二節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研究生應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根據學科培養方案具體要求,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2-3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4年(自2020級開始執行)。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的,須在基本修業年限規定的最后一學期提出延期畢業申請,每次申請延長的時間不超過1年。

  2019年及之前入學的博士研究生,在3年內無法完成學業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完成學業的申請,經導師、學院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部)審批,延長期2年內的博士研究生要按規定繳納學費,并享受學校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8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含本碩博連讀)的最長修業年限為8年。達到最長修業年限仍未畢業者,學校將不再為其保留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三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培養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位課程的考核一般采取考試的方式,具體方式由主講教師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提出,報所在學院批準。主講教師應在開課初向研究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公共課的考試由研究生院(部)統一組織,其他課程的考試由開課學院負責組織。

  研究生課程一般應采用百分制計分。學位課程考核成績以70分為合格,非學位課程60分為合格,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五條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應隨下一年級研究生重修。

  沒有注冊的研究生或所修課程缺勤課時數達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參加考試和進行成績評定,如已參加考試,成績不予確認。

  第十六條 研究生可以選修校內其他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中的課程,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所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所在學院及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研究生可以申請跨校修讀課程,修讀學校應為與我校同層次及以上高校。所修課程成績(學分)由所在學院及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有關費用自理。

  第十七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三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研究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由學校審核同意后可以折算成相關課程相應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八條 學校為研究生完整地記載、出具課程成績,真實反映研究生學業全過程的表現。重修的課程成績按重修的實際成績記載并予以標注。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學校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并存檔。研究生退學后2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學校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符合培養方案要求的可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依據學校學位授予等相關規定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四節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和導師之間的選配以師生互選的方式進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可以提出在本專業范圍內更換導師的要求:

  (一)研究生的科研興趣或論文研究方向與導師的研究方向不一致的;

  (二)導師因退休、調離、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導研究生的;

  (三)導師因出差、出國等原因,預計超過6個月無法履行指導研究生工作職責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申請變更導師應由研究生本人填寫“導師變更申請表”,由轉入、轉出導師簽署意見,經所在學院同意,報學校審批。

  研究生在申請轉導師過程中如遇到爭議,可提出書面申訴,由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決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更換導師的,由學院協調安排導師,可以不需要原導師簽署意見。

  因學位授權點調整等原因導致的導師變更事宜按照學校有關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原則上不予轉專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對擬轉入專業確有濃厚興趣和專長,并經考核確有突出表現的;

  (二)在校學習期間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

  (三)因停學創業或退役復學的,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該專業在讀研究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五)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專業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

  (二)擬轉入專業與所在專業所屬學科差異較大的;

  (三)研究生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有轉專業經歷的;

  (五)研究生在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間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與生活秩序,保障本校全體研究生的合法利益前提下,結合各專業師資基本情況,對轉專業研究生人數進行總量控制。

  研究生轉專業,按照學校規定辦理手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導師和擬轉入導師同意,且經轉出學院和擬轉入學院同意后,由擬轉入學院按照學校要求組織考核,報學校審批并公示。

  停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需要轉專業的,學校給予優先考慮。

  轉專業的研究生,應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并相應延長修業期,但不得超過最長修業年限。轉專業前已經取得學分的課程,如果達到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可辦理學分認證手續。

  轉專業研究生的學費標準按轉入專業的學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一般不予轉學。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超出基本修業年限的;

  (六)因違規違紀等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七)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山東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且我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轉入學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轉入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

  第五節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準,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三)在學期間生育的;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因病休學須提供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同意并注明休學起止時間,報學校審批。

  若學校指定醫院認為研究生應當休學的,或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學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學。研究生拒絕休學,學校可以視情況強制其休學或取消其學籍。

  研究生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期為限,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以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休學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年。累計超過2年仍不能復學的,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條 研究生因創業需要停學的,需經導師、所在學院、研究生院(部)批準,一般時限為1至2年。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經本人申請、導師同意、學院審核同意并報研究生院(部)批準,可延長1年,即停學創業時間累積不超過3年。停學創業時間不計入最長修業年限內。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停學相關事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休學、停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二)因病休學的研究生,須回家或回原工作單位治療;

  (三)休學期間發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研究生在休學、停學期間發生的事故均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停學或保留學籍期滿,須在期滿前2周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因病休學提出復學申請的需提供學校指定醫院的健康診斷證明。

  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停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其入(復)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要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六節退學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應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2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未經學校批準因私出國(境)攻讀學位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對研究生做退學處理,須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材料,學院主管領導同意,研究生院(部)審核,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學校每季度初分別受理一次研究生的退學申請,其他時間一般不予受理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應由本人填寫退學申請表,導師及家長簽署意見,并經所在學院同意,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五條 對作退學處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學院將退學決定書送交研究生本人,無法聯系本人或本人拒收的,可采用網上公示的方式視為送達。

  第三十六條 退學的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養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

  第七節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研究生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畢業并在研究生離校前頒發畢業證書。

  符合學校和學院規定的提前畢業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研究生畢業要求但滿足結業要求的,準予結業,頒發結業證書。

  研究生因論文答辯未通過而結業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在結業后1年內(但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修改論文重新答辯通過的,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重新答辯僅限1次。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照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九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 學習滿1學年及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1學年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節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學校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審查后,根據山東省教育廳要求進行異動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四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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