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為準,并按相應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委員會成員包括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教學、科研人員應從本校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經學校審核通過后報河南省學位委員會審批并備案。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 審定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名單。
(二) 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
員會成員名單。
(三) 審定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名單。
(四) 指導學位授權點的設置、申報和評估。
(五) 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 審議學校研究生培養及學位授予工作的有關政策及改革建設的有關問題。
(七) 對已發現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做出撤消授予學位的決定。
(八) 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五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院(系、部)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七至十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也可設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應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由院(系、部)產生的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同時是分委員會的委員,分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有副教授(或相當技術職稱)以上職稱。分委員會
的成員名單由院(系、部)提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一) 審查碩士學位授權專業的研究方向。
(二) 審核本單位學位授權點申報材料,指導學位點的建設及評估工作。
(三) 審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者資格,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
(四) 審批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五) 審查學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論文發表及論文答辯情況,并提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六) 對已發現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提出撤消授予學位決定的建議。
第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履行以上職責時要召開會議。到會委員人數須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會議方為有效。作出決議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時需達到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否則不能作出任何有效決定或決議。
第八條 凡出國一年以上、工作調動及因身體原因不能承擔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分委員會工作的成員應進行調整,調整的申報程序按產生委員會的正常程序進行。
第三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九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2.按照培養計劃的要求,完成學位課程,修滿規定學分,撰成學位論文,通過論文答辯;
3.在校期間,學習、科研、臨床技能表現良好;
4.申請學位的各種材料齊全,手續完備。
第十條 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四章 學位課程要求
第十一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培養環節,成績合格,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準予畢業(同等學力人員除外),并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 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二) 具有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三)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四) 掌握一門外國語,并能熟練地翻譯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第十二條 課程學習與要求
(一)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二)一門外國語。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
(三)專業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一般為三至四門。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四)本校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上述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必修課達到70分為合格,第一外國語必須通過水平考試,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學位課程中,如有不合格,可申請重修一次;重修不合格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五)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修滿學分,并達到其它有關要求,方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第五章 學位論文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要求
(一) 論文的選題和所研究的內容,應對科學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
(二) 碩士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確已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并對所研究課題有新的見解,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 論文工作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論文內容應以自己獲得的第一手實驗數據或調查數據為基礎。
(四) 較好地掌握本學科、專業的研究方法與技能。
(五) 論文的理論、資料、實驗、計算應是科學嚴謹、準確可靠,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
(六) 論文須有一定的工作量,論文工作時間不少于一年。
(七) 學位論文的撰寫按照《新鄉醫學院學位論文撰寫與印制要求》執行。
(八) 學位論文重復率檢測需符合《新鄉醫學院碩士學位論
文檢測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
在完成論文工作后,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應提出答辯申請,申請經導師審查同意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六章 論文評閱
第十五條 答辯資格審查通過后,由院(系、部)研究生管理部門聘請相關學科專家作為論文評閱人,對申請答辯的論文進行評閱。
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兩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專家評閱,其中一位應是校外專家。導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碩士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兩個月送交論文評閱人,實行雙盲評閱。
高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三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專家評閱,其中一位應是校外專家,實行雙盲評閱,由研究生處統一送審。
第十六條 評閱人應對論文能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提出意見。(1)校外專家評閱意見不合格者,不予組織答辯.(2)如果校內評閱人認為論文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校外專家評閱意見為優秀者,需由研究生處補聘一名評閱人重新評閱,否則,不予補聘評閱人評閱,重新評閱如通過,可以組織答辯,但需由答辯委員會就評閱人意見作出說明;如仍認為不能達到學位要求水平,則不能組織答辯。(3)兩名評閱人認為論文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則不能組織答辯。凡出現不能組織答辯情況的,學位申請人應根據評閱人意見認真修改、完善學位論文,并至少延遲半年(但不超過1年)重新進行論文評閱,通過后方可組織答辯;如論文評閱仍未通過,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七條 論文評閱人應當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評出等次,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答辯前,論文評閱人的姓名和評閱意見應對申請學位人員保密,并密封傳遞。
送審論文如屬申報專利范圍,則應注明:“本論文擬申請專利,請評閱專家負責保密”等字樣。
第十八條 評閱意見最遲應在答辯前10天送交答辯委員會。
在未收到評閱人意見以前不能組織答辯。
第七章 論文答辯
第十九條 論文評閱結束后,研究生應依據評閱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然后在教研室或科室進行預答辯,教研室或科室對是否同意答辯提出意見。同意答辯者,由研究生和教研室或科室共同填寫《新鄉醫學院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申請表》和《新鄉醫學院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審核表》,報所在院系分
委員會審批,凡分委員會未批準答辯者,不得自行安排論文答辯。
第二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
(一)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答辯委員會由本專業和相關專業5名具有碩士學位的副高級
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校內專家(含直屬附屬醫院)不少于1名,委員需全部具有研究生導師資格。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外單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家擔任。其中,論文評閱人原則上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導師應列席答辯會,亦不能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中級職稱、具有碩士學位的教師擔任。秘書協助主席組織論文答辯,并做好答辯記錄,綜合論文評語,起草答辯決議書。
(二)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答辯前應張貼答辯海報,同時將答辯人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答辯時間、答辯地點等上報研究生處學位辦。
(三)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
1.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審核意見:
宣讀《新鄉醫學院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意見,
校外培養單位由新鄉醫學院研究生處負責人宣布,或委托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代為宣布;校內培養單位由各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代為主持會議。
2.培養單位介紹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人導師、答辯秘書等,并推選答辯委員會主席。
3.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并宣布答辯會開始。
(1)導師介紹學位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簡歷、課程考試成
績、政治思想表現和論文完成情況。(2)學位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
(3) 由秘書宣讀論文評閱人評閱意見
(4) 答辯委員會成員與到會人員提問,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答辯秘書做詳細記錄。
(5)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就是否通過答辯及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審議 。
(6) 答辯委員會主席向申請人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及答辯委員會投票結果。
(7) 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8) 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4.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論文答辯委員會過半數同
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不再組織答辯。如果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不得再行組織答辯。
第八章 學位申請
第二十一條 答辯結束后,主席應在《新鄉醫學院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情況表》和《新鄉醫學院碩士學位審批表》簽名處簽名,培養單位應將《新鄉醫學院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情況表》、《新鄉醫學院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記錄》、《新鄉醫學院碩士學位審批表》等材料填寫整理好,與《新鄉醫學院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表決票》、《論文評閱意見》一并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論文答辯通過后,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品質、課程成績、論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情況以會議的形式進行逐個審查評議,就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進行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填入《新鄉醫學院碩士學位審批表》、《新鄉醫學院授予碩士學位登記表》和《新鄉醫學院畢業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簡況表》,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學位
(一) 剽竊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學位論文或發表學術論文有造假等行為者。
(二) 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
(三) 在校期間曾受留校察看處分至學位評定時處分還未解除者。
(四) 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能授予學位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四條 對已授予學位者,如發現學位申請人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行為時,有權予以復議和撤銷所授予的學位。第二十五條 授予學位人員名單,每年定期上報省學位辦公室和國務院學位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位證書由國家統一制定,學校頒發。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給予相應證明。
第二十七條 其它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新鄉醫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