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 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 號)精神,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和《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 號)要求,為進一步強化研究生和指導教師質量意識,加強學位論文質量監督,確保研究生學位授予質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分為國家博士學位論文抽檢,省級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抽檢評議要素包括選題與綜述、創新 及論文價值、基礎知識及科研能力、論文規范等方面。
第三條 國家博士學位論文抽檢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抽查范圍為上一學年度授予博士學位的論文,抽檢比例為10%左右。被抽檢的博士學位論文從國家圖書館直接調取,每篇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專家評議意見分為“合格”和“不合格”。3位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3位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四條 省級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由湖南省人民 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抽檢范圍為上一學年度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論文,抽檢比例為5%左右。被抽檢的博士、碩士論文從學校圖書館直接調取,每篇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專家評議意見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較差”四個等級。3位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較差”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3位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較差”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較差”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五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結果是國家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學科水平評估等重要指標,也是學校動態調整學位授權點、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確定、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等重要依據。
第六條 學校以適當方式公布國家、省級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通訊評議結果,包括論文作者、論文作者、指導教師、所屬學科、專家評議意見等。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含“較
差”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和所在學科,將被重點跟蹤抽查。
第七條 學位論文抽檢通訊評議結果處理
(1) 對于指導教師,若指導的學位論文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停止其相應的研究生招生資格2 年;若指導的學位論文連續2年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或者1 年出現2 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停止其相應的研究生招生資格4年;若指導的學位論文連續3年出現“存在問題學位
論文”或2 年內出現3 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停止其相應的研究生招生資格,6 年后按首次申請者條件重新申請研究生招生資格。
(2) 對于“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所在的二級單位,按不合格論文篇數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招生指標。
(3) 對于“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含“較差”學位論文)所在的二級單位,進行質量約談。二級單位需向學校提交整改報告(含情況說明、原因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4) 對于“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含“較差”學位論文)比例較高或篇數較多的學位授權點,依據有關程序,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將撤銷學位授權。
第八條 各二級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管理辦法,報研究生院備案執行。
第九條 學位論文抽檢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以往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