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位授權點設置,加強學位授權點內涵建設及管理,不斷提高我校人才培養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學位授權點包括學術學位授權點和專業學位授權點,分為博士、碩士兩種學位層次。學術學位授權點分為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和二級學科學位授權點。
第三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學位授權點的設置、調整進行審查和審批,并對學位授權點的建設進行指導。
第二章設置
第四條為有利于學位授權點建設,確保人才培養質量,學位授權點原則上不跨研究生培養單位設置。
第五條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設置,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進行。二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設置由學校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結合學科建設目標和人才培養條件,按所屬一級學科學位授權權限自主進行。
第六條專業學位授權點的設置,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按照各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所提出的設置要求進行。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學校學位授權點建設發展整體規劃,研究和解決學位授權點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學校學科建設發展規劃,組織進行學位授權點的設置、調整和檢查評估工作。
第八條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制定所轄學位授權點的建設發展規劃,提出或審定擬設置、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申請方案;定期組織召開學位授權點建設工作會議,掌握學位授權點建設發展現狀,檢查建設規劃落實情況,及時向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提出建設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研究生培養單位全面負責所轄學位授權點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培養單位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同一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涉及兩個及以上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必須確定牽頭單位,由牽頭單位負責協調和管理,由相關單位共同負責建設。
第十一條為避免學位授權點重復建設,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對已在兩個及以上研究生培養單位設置的二級學科學位授權點,學校將根據相關學位授權點的建設和發展需要,逐步進行規范、調整或撤并。
第十二條學位授權點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本授權點的建設發展規劃,編寫學科檢查、評估材料,組織專家做好研究方向、學術隊伍、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條件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檢查評估
第十三條學校對學位授權點的評估主要采取合格評估、水平評估與診斷式自我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逐步實現評估工作的常態化和制度化。在有條件的學位授權點開展國際評估或專業資格認證。
第十四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定期開展自檢自評工作,全面掌握本單位所轄學位授權點的發展現狀,認真研究、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提升方案,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向所屬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申請。
第十五條通過國家或學校的質量信息平臺,公開評估結果,發布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對合格評估結果中存在問題的學位授權點,視情節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給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撤銷的處理。
(二)對評估結果為“合格”,但在某些方面存在影響研究生培養質量問題的學位授權點,視情況給予質量約談、減少招生計劃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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