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批準有權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分別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成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位委員會”),一般由25人組成,任期4年。校學位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書長1人,下設校學位辦公室。校學位委員會閉會期間有關學位工作的重要事項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商定。
校學位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長擔任;副主席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生院院長(或常務副院長)擔任;委員由負責學位教育與管理的副校長或副書記、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托學院的主要負責人、校內教授和專家組成,一般應是博士生指導教師;秘書長由研究生院主管學位工作的副院長擔任。
校學位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由研究生院會同有關單位提名,經校長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校學位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分委員會以我校具有博士學位授權的一級學科或相關的一組二級學科為基礎,以學科依托的學院為主成立分委員會,不具備獨立成立分委員會的學院推選委員參加相關的分委員會。
分委員會由9至15人組成,任期4年。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書1人。分委員會閉會期間有關學位工作的重要事項由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商定。
分委員會主席由校學位委員會委員兼任,委員由負責學位教育與管理的學院領導、教授和專家組成,一般應具有教授職稱,半數以上為博士生指導教師。原則上1人不得同時為兩個分委員會委員。分委員會秘書由研究生教學秘書兼任。分委員會人選由依托學院會同相關部門提名,由校學位委員會主席批準。
第五條 分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合并由依托學院提出申請,研究生院審議,校學位委員會批準。在一屆任期內,可根據情況對校學位委員會和分委員會的組成進行調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員應進行調整:
1、已辦理退休手續;
2、連續出國時間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變動,已不符合兩級委員會的組成原則;
4、無力履行委員職責。
校學位辦公室每年年終提出調整建議,校學位委員會主席審核,報校長批準;分委員會的調整由校學位委員會主席批準。
第六條 校學位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做出授予和撤銷博士學位的決定;
2、做出授予和撤銷碩士學位的決定;
3、聽取學士學位授予情況,做出撤銷學士學位的決定;
4、審核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5、評審校級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優秀碩士學位論文;
6、做出建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議;
7、開展學位授予質量的研究與評估工作;
8、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項。
第七條 分委員會在校學位委員會授權的學科專業范圍內履行以下職責:
1、對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2、審核博士、碩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養方案;
3、確定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
4、審批碩士(同等學力除外)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5、審核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6、做出建議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議;
7、做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做出建議撤銷學士學位的決定;
8、做出建議授予和撤銷碩士學位的決議;
9、做出建議授予和撤銷博士學位的決議;
10、推薦校級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名單;
11、完成校學位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八條 校學位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處理學位審核與授予、學位授予質量評估有關的日常工作;
2、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與管理有關的日常工作;
3、負責同等學力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有關的日常工作;
4、受理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5、完成校學位委員會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校學位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審核學位,主席可提議召開會議處理學位審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項。在審核學位及做出有關決議時采取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不能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出席委員達到全體委員的2/3(含2/3)以上會議有效,且同意票超過全體委員1/2(不含1/2)為通過,同意票不足全體委員1/2(含1/2)為不通過。
第三章 學士學位
第十條 德育要求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的本科畢業生符合申請學士學位的德育要求。
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學士學位:
1、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為,經教育仍堅持不改者;
2、違反法律規定,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者;
3、違反學校規定,受記過(含)以上行政處分者。對在校期間受行政記過(含)以上處分的學生,因本人悔改明顯、表現特別優秀并受到學院級(含)以上獎勵者,符合申請學士學位的德育要求。
第十一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符合德育要求,體育考核合格,在校學習期間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二條 課程學習和考試要求
申請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必須完成所申請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考試,修滿規定的課程和學分。
在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程(含教學實踐環節)中,有補考記錄的學分數累計達25學分(含)以上者不能申請學士學位,這里的學分數累計不包括補考成績在70分(含)以上的課程。
第十三條 資格審查
由本科畢業生向學院提出申請,填寫“授予學士學位申請表”。學院教務部門對學位申請者的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材料按照規定進行資格審查,并報校教務處復核。
對受行政記過處分(含)以上的學生,在其后本人悔改明顯且表現特別優秀者,需要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其申請資格。
第十四條 分委員會會議
分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審定學士學位。分委員會審定每一位申請者的政治表現、完成教學計劃情況等,投票表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及做出其它附加決議,由校教務處匯總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校教務處受校學位委員會委托負責處理與學士學位審核和授予有關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碩士學位
第十六條 授予碩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經德育考核合格,在校學習期間完成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修滿規定的課程和學分,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碩士研究生(簡稱碩士生)或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課程學習和考試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外國語1門,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4、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考試。
第十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2、不得包含本人或他人曾用于申請其它學位使用過的材料;
3、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并具有理論意義或實際意義;
4、能表明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5、必須有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九條 碩士學位資格審查
經指導教師同意,由分委員會組織對學位申請者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向及論文內容是否屬于申請學科領域;
3、所學的課程和學分是否符合培養方案的要求;
4、碩士生培養的各個環節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5、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還應審查填寫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表》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1、分委員會負責聘請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評閱人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或本校批準的碩士生指導教師擔任,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
學歷碩士學位論文由2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申請者的指導教師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論文須由3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其中本校專家至少1名,本校和申請者單位以外的專家至少1名。申請者的指導教師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
2、論文評閱時間必須保證5個工作日以上。
3、評閱人應根據碩士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語包括:
(1)論文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并指出哪些內容是論文的新見解;
(2)論文的學術觀點是否科學、嚴謹,寫作是否規范;
(3)對論文中具體內容的評價,指出需要修改之處;
(4)是否達到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組織學位論文或畢業論文答辯。
第二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審批
學歷碩士學位論文和畢業論文答辯的審批由分委員會負責,同等學力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審批由校學位辦公室負責。
如果全部評閱人“同意組織論文答辯”,則可批準組織學位論文答辯。
如果有評閱人“不同意組織論文答辯”,則由分委員會作出是否同意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的決定以及是否允許申請重新評閱答辯等附加決議;如果分委員會作出同意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的決定,則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應在校學位委員會審核時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碩士畢業論文答辯審批
對于學歷碩士研究生,若不能批準組織其學位論文答辯,則應審核其是否具有畢業論文答辯的資格。
若全部評閱人“同意組織畢業論文答辯”,則可批準組織畢業論文答辯;若有1名評閱人“不同意組織畢業論文答辯”,則不能組織畢業論文答辯,并取消申請重新評閱答辯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相關學科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或本校批準的碩士生指導教師組成。學歷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5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應有1名論文評閱人。指導教師本人是否參加答辯委員會由所在分委員會決定。雙指導教師中只能有1人參加答辯委員會,指導教師不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由5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應有1名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中至少有3名是碩士生指導教師,本校專家至少2名、本校和申請者單位以外的專家至少1名。指導教師不能聘為答辯委員會委員。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名,秘書應由講師或具有碩士學位以上的教師擔任。
第二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1、學位論文答辯由學院組織,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3日由答辯委員會秘書送達非評閱人的答辯委員會委員。
2、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每位委員應預先了解論文內容,做好提問準備。
3、答辯要堅持學術民主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保密答辯除外)。如需申請保密答辯,則應經保密委員會審定后報校學位辦公室備案。
4、答辯程序
(1)分委員會主席(或代表)宣布答辯委員會委員名單,介紹答辯人簡況及分委員會對其答辯資格的審查意見;
(2)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
(3)答辯人報告(不少于20分鐘);
(4)答辯委員會提問,答辯人回答問題;
(5)答辯委員會內部會議(宣讀指導教師和評閱人的學術評語,對論文及答辯做出評價,對是否授予學位及答辯的評分等進行表決,形成答辯委員會決議);
(6)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申請學位人員在場)。
5、答辯委員會決議
答辯委員會應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票達全體答辯委員會委員2/3以上(不含2/3)方能做出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通過票不足全體委員2/3(含2/3)為不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報分委員會。
在學位論文答辯中,若學歷碩士生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則答辯委員需明確指出是否通過畢業論文答辯。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者不能申請重新評閱答辯。
對于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但通過畢業論文答辯的學歷碩士生,經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1/2以上(不含1/2)同意,可做出申請重新評閱答辯的決議;若決議中未指出允許申請重新評閱答辯則為不允許申請重新評閱答辯。對于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參照此條執行。
畢業論文答辯的答辯委員會不能做出申請重新評閱答辯的決議。
答辯秘書要對答辯情況作詳細記錄。答辯委員會決議書主要包括下述內容:答辯日期、地點、出席委員名單、對論文學術水平的評語、投票表決結果、是否通過碩士學位論文或畢業論文答辯、是否建議授予學位及其它附加決議。
第二十五條 答辯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辯委員會秘書應于答辯后3日內將《碩士學位審批材料》及表決票原件整理好送交學院研究生教學秘書。
2、各學院研究生教學秘書整理立卷存檔,為分委員會審核學位做好準備。
第二十六條 分委員會會議
1、分委員會從以下幾方面全面審核每位學位申請者,投票表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并做出其它附加決議。
(1)政治思想表現是否符合要求;
(2)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各環節是否合格地完成;
(3)所有申請手續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學位論文是否符合要求,學位論文答辯是否通過;
評審中除查閱材料外,還可向指導教師及有關人員調查,以便充分掌握情況。
2、分委員會審核結束后,填寫學院分委員會會議記錄,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校學位辦公室。
3、如果校學位委員會要求,則分委員會應對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論文按類型和質量排序,將排序在后5%的論文提交校學位委員會重點審查。
第二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
校學位委員會根據分委員會的建議,在進一步了解情況、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投票表決是否授予學位并做出其它附加決議。
第五章 博士學位
第二十八條 授予博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經德育考核合格,在校學習期間完成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修滿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的博士研究生(簡稱博士生)或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人員,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九條 課程學習和考試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3、外國語1門,要求有較強聽說讀寫等運用語言的能力,第一外國語不是英語者,第二外國語必須是英語;
4、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與考試;
5、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和發現的,可向校學位委員會提交有關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材料等,經2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經校學位委員會投票表決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第三十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2、不得包含本人或他人曾用于申請其它學位使用過的材料;
3、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并具有理論意義或實際意義;
4、能夠表明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5、必須有一定的工作量;
6、必須是系統完整的學術論文。
第三十一條 博士學位資格審查
經指導教師同意,分委員會負責對學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向及論文內容是否屬于申請學科領域;
3、培養方案及博士生培養的各環節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4、發表論文是否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關于申請博士學位發表論文的規定》要求;
5、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人員還應審查填寫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資格審查表》是否符合要求。
自博士生辦理評閱申請手續之日起,一般情況下,申請者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否則本次申請無效,需要申請重新評閱答辯。
第三十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1、分委員會負責聘請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不含 “雙盲制”匿名評閱人)。評閱人由博士生指導教師、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擔任,應是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評閱人中至少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應是博士生指導教師,申請者的指導教師、副指導教師、推薦人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而且應滿足如下要求:
博士學位論文須由5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含匿名評閱專家),其中本校評閱人至少1名,校內和申請者單位以外的評閱人至少3名(同一單位一般只能有1名)。
分委員會委員至少1名參加評閱或答辯。
2、論文常規評閱周期必須保證10個工作日以上,匿名評閱周期必須保證35個工作日以上。
3、評閱人應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語包括:
論文的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創造性成果;
論文能否表明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已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作者的治學態度、科學作風是否嚴謹,論文寫作是否規范;
論文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是否同意組織博士學位論文或博士畢業論文答辯;
為保證論文評閱的公正性,評閱人的學術評語在論文答辯前不與本人見面,答辯時及答辯以后,由答辯委員會決定評語的哪些內容與本人見面。
4、校學位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博士學位論文進行抽查。
第三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審批
1、如果全部評閱人(含“雙盲制”匿名評閱人,下同) “同意組織論文答辯”,而且評閱人未對論文指出不足和問題或提出修改意見,則可批準組織論文答辯。
2、如果評閱人“同意組織論文答辯”或者“同意組織論文答辯,但需對論文進行修改”,
并指出“論文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或對論文的修改意見”,則申請者應將修改后的論文及書面回復意見交至所在的分委員會,分委員會指定1-2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委員審查論文的修改情況,如符合要求,則可批準組織論文答辨。
3、如果評閱意見出現“不同意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的情況,則按如下辦法處理:
(1)評閱意見僅有1份“不同意組織論文答辯,需對論文進行重大修改后重新評閱”
根據專家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修改時間不少于1個月、不多于9個月),并寫出書面修改說明。導師對修改后的論文和修改說明認真審閱并簽字后,由校學位辦公室提交原評閱人進行復評,復評通過方可組織答辯。復評仍不通過者,本次申請無效。申請人可對論文進行修改,在6—24個月內且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重新評閱答辯。
(2)評閱意見出現1份“不同意組織論文答辯”或有2份“不同意組織論文答辯,需對論文進行重大修改后重新評閱”
本次申請無效。申請人可對論文進行修改,在6—24個月內且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重新評閱答辯。
4、如博士生及其指導導師對評閱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具體程序為:收到評閱書后一周內,博士生提出明確的申訴理由,經導師簽署意見后,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須組織相關專業3人及以上專家組進行審定,專家組審定通過并經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同意后,博士生方可在不修改論文的情況下,由學位辦將論文送交另外專家評閱。
第三十四條 博士畢業論文答辯審批
對于學歷博士研究生,若不能批準組織其學位論文答辯,則應審核其是否具有畢業論文答辯的資格。
如果有2/3以上(含2/3)的評閱人“同意組織畢業論文答辯”,則可批準組織畢業論文答辯。如果“同意組織畢業論文答辯”的評閱人少于有2/3(不含2/3),則不能組織畢業論文答辯,并取消申請重新評閱答辯的資格。
第三十五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1、博士學位論文的答辯委員會由博士生指導教師、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擔任,其中評閱人(不含“雙盲制”匿名評閱人)中應有半數以上(不含半數)參加答辯委員會,博士生指導教師占答辯委員會委員的2/3以上(不含2/3),答辯委員會主席須為博士生指導教師,申請者的指導教師、副指導教師不能為答辯委員會委員,而且應滿足如下要求:
學歷博士學位論文的答辯委員會由5~7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其中本校博士生指導教師1~2名,其他單位專家至少3名(同一外單位一般只能有1名)。
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的論文答辯委員會由7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其中本校博士生指導教師1~2名,本校及申請者單位以外的專家至少4名(同一外單位一般只能有1名),申請者單位專家至多1名。申請者的推薦人不能聘為答辯委員會委員。
分委員會委員至少1名參加評閱或答辯。
2、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名,秘書應由責任心強,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職稱的教師擔任。秘書由分委員會在征求指導教師意見后聘任。答辯委員會秘書在保證評閱資料保密的前提下,應完成以下職責:
負責博士學位論文評閱的送審(不含匿名評閱);
綜合匯總評閱意見,對評閱人提出的問題、不足及建議不能遺漏和刪減;
將學位審批材料報送學院和校學位辦公室審批;
記錄答辯委員會委員的提問及博士生回答問題的情況;
起草答辯委員會決議,經答辯委員會討論后整理成文并請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名。
3、在答辯前5個工作日,答辯委員會秘書將需審批的《博士學位審批材料》(評閱意見應密封)送校學位辦公室審批。答辯結束后,答辯委員會秘書應按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及時將有關材料報送研究生教學秘書。
第三十六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1、答辯會由分委員會組織,博士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提前由答辯委員會秘書送達非評閱人的答辯委員會委員。
2、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每個委員應預先了解論文內容,做好提問準備。
3、答辯要堅持學術民主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保密答辯除外)。如需申請保密答辯,則應經保密委員會審定后報校學位辦公室備案。
4、答辯程序
分委員會主席(或代表)宣布答辯委員會委員名單,介紹答辯人簡況及分委員會對答辯資格審查意見;
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
答辯人報告(不少于45分鐘);
答辯委員會提問,答辯人回答問題;
答辯委員會內部會議(宣讀指導教師和評閱人的學術評語,對論文及答辯做出評價,對是否授予學位及答辯的評分等進行表決,形成答辯委員會決議);
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申請學位人員在場)。
5、答辯委員會決議
答辯委員會應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票達全體答辯委員會委員2/3以上(不含2/3)方能做出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通過票不足全體委員2/3(含2/3)為不通過。
對學歷博士生,若其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則答辯委員還需明確指出是否通過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畢業論文答辯者不能申請重新評閱答辯。
對于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但通過畢業論文答辯的學歷博士生,經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1/2以上(不含1/2)同意,可做出申請重新評閱答辯的決議;若決議中未指出允許申請重新評閱答辯則為不允許申請重新評閱答辯。對于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參照此條執行。重新答辯的答辯委員會委員應有半數以上為原答辯委員會委員。
畢業論文答辯的答辯委員會不能做出申請重新評閱答辯的決議。
若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者的論文尚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者尚未在本校獲得過該學科的碩士學位,則可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在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時,要求申請者在我校修完本學科碩士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必修課程并達到要求。
答辯會議要有詳細記錄。答辯委員會決議內容包括:答辯日期、地點、出席委員名單、對論文學術水平的評語、投票表決結果、是否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是否建議授予學位及其它附加決議。
第三十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辯委員會秘書于答辯后3日內將整理完整的《博士學位審批材料》及表決票原件送交學院研究生教學秘書,同時將答辯決議錄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
2、研究生教學秘書整理立卷存檔,為分委員會審核學位做好準備。
第三十八條 分委員會會議
1、分委員會從以下幾方面全面審核每位學位申請者,投票表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并做出其它附加決議。
(1) 政治思想表現是否符合要求;
(2) 所有申請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3) 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各環節是否合格地完成;
(4) 學位論文及發表論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
審核中除查閱材料外,還可向指導教師及有關人員調查,以便充分掌握情況。
2、分委員會審核結束后,填寫分委員會會議記錄,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上報校學位辦公室。
第三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
校學位委員會根據分委員會的建議,在進一步了解情況,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投票表決是否授予學位并做出其它附加決議。
第六章 學位授予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第四十條 對于申請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學術成果,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原件等。
第四十一條 凡屬有作弊行為的研究生,一律不受理其學位申請。因其他原因受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處分期內不授予學位;解除處分后,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出具鑒定和意見,由研究生原所在的分委員會審核是否允許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或建議授予學位。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的畢業論文答辯過程及其管理,參照相應的學位論文答辯過程及其管理執行。
第四十三條 凡答辯委員會建議不授予學位的申請者,分委員會不進行審核;凡分委員會建議不授予學位的申請者,校學位委員會不進行審核。
第四十四條對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學位的申請者,若分委員會審查認為其不滿足授予學位的要求,則分委員會可以做出重新審核學位、申請重新評閱答辯或不授予學位的決定。對分委員會建議授予學位的申請者,若校學位委員會審查認為其不滿足授予學位的要求,則校學位委員會可以做出重新審核學位、申請重新評閱答辯或不授予學位的決定。
校學位委員會和分委員會的表決意見分為“同意授予學位”、“重新審核學位”、“申請重新評閱答辯”、“不同意授予學位”四種。當同意授予學位的人數不足1/2(不含1/2)時,按照從不同意授予學位→申請重新評閱答辯→重新審核學位累計計票,并取先達到1/2的為最終表決結果。即若不同意授予學位人數達全體委員的1/2(含1/2),則為不同意授予學位;若不能確定為不同意授予學位,但不同意授予學位與申請重新評閱答辯人數達全體委員的1/2(含1/2),則為申請重新評閱答辯;若不能確定為申請重新評閱答辯,但不同意授予學位、申請重新評閱答辯和重新審核學位的人數達全體委員的1/2(含1/2),則為重新審核學位。若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做出明確決定時,則將未出席委員視為棄權,棄權按“不同意授予學位”計票。
分委員會和校學位委員會在做出重新審核學位的決定時,應在附加決議中指出有關原因。分委員會和校學位委員會在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時,應在附加決議中指出是否允許申請重新評閱答辯。
第四十五條 分委員會須將答辯委員建議不授予學位、分委員會建議暫緩審核學位、重新審核學位、申請重新評閱答辯或不授予學位的申請者及其相關情況報校學位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六條 對于已進入學位申請程序或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經校學位委員會審查或復議確認后,中止學位申請程序或撤銷已經授予的學位。處理程序為分委員會組織專家審查或復議,經分委員會投票表決后報校學位委員會,由校學位委員會投票表決。
第四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或不符合程序的學位申請,分委員會和校學位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條 對論文評閱意見或答辯委員會、分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的學位申請者,可向校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理由,并提交申訴報告。對校學位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的學位申請者,可向校學位委員會提出復議理由,并提交復議報告。接到申訴報告或復議報告后,校學位委員會責成分委員會或組織人員進行復審,一般應在3個月內給予答復。如遇重大取證等問題,12個月內應予以答復。
第四十九條 暫緩審核學位是指申請者發表論文不符合規定或因其他非學術原因暫不符合授予學位的要求,則分委員會暫不審核其學位申請,在規定時間達到要求后可向分委員會申請審核學位。
重新審核學位是指分委員會或校學位委員會認為學位論文的部分內容必須進行修改或補充,申請者須按要求修改論文后申請重新審核學位。重新審核學位時不需要進行評閱答辯,但分委員會應指定1~2名委員審查論文的修改情況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論文修改已符合要求,則分委員會應重新審核其學位授予。
申請重新評閱答辯是指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分委員會或校學位委員會認為學位論文未達到要求的學術水平或其他規定,但允許申請者須在進一步工作和重新撰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申請進行學位論文評閱答辯。只有符合畢業論文答辯要求的申請者才具有申請重新評閱答辯的資格,申請重新評閱答辯不涉及畢業論文答辯。
對于暫緩審核學位,申請審核學位的時間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關于申請博士學位發表論文的規定》及有關要求執行。對于申請重新審核學位和申請重新評閱答辯,碩士學位申請需在3個月之后12個月以內進行,博士學位申請需在6個月之后24個月以內進行。申請重新審核學位和申請重新評閱答辯均僅限1次。
第七章 其 它
第五十條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時間,從校學位委員會表決通過之日算起;取得學士學位時間,從分委員會表決通過之日算起。各級學位證書由學校頒發。
第五十一條 名譽博士學位,按國家學位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在我國攻讀學位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位,參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各類專業學位的要求按相應專業學位的文件規定執行,但其學位授予的機構和有關問題的處理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經校學位委員會討論通過、校學位委員會主席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位授予工作暫行細則》中止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在校學位辦公室,校學位辦公室負責處理執行中的特殊問題,重要事項須在學位審核時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