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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研究生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被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并取得我校學籍的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要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錄取通知書,依據學校有關要求,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向所屬培養單位請假,報研究生處批準。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周,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或者患病及其他正當事由以外。

  第五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重點審查考生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考生本人實際情況是否吻合,審查合格的方可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

  第六條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入學資格:

  (一)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的;

 ?。ǘ┍A羧雽W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按時申請入學但審查不合格的;

 ?。ㄈ┰趫蟮綍r入學資格審查過程中發現新生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的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

 ?。ㄋ模┤雽W復查不合格的。

  第七條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研究生不在學校居住,不具有學籍。

  取得入學資格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需在保留入學資格到期前到校申請延長期限,入學資格保留總計不得超過兩年;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法到校學習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

  第八條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本人申請,研究生處批準,可以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ㄒ唬┮蚣膊〗浿付ǘ壖椎纫陨厢t院診斷,經校醫院審核確認后,確實不宜在校學習的;

 ?。ǘ╅_展創業實踐的;

  (三)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新生需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兩周內不辦者,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第九條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但本學年內不得辦理入學手續,須在下學年新生報到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研究生處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并取得學籍。

  第十條 研究生新生入學后,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內錄入個人信息,并與其檔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社會關系等欄目進行對照檢查,學校在九月底前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體檢標準對當年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ǘ┧@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ㄋ模┥硇慕】禒顩r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研究生新生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學籍。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不受時間限制,立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的程序和辦法。

 ?。ㄒ唬┭芯可律雽W報到時,各培養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認真核對考生本人各項信息。

 ?。ǘ┌凑珍浫⊥ㄖ獣c身份證號、檔案(電子、紙質)對照,采集照片與研究生新生本人對照的原則,對新生進行認真復查,重點清除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的考生、在招生考試和體檢中作弊的考生、冒名頂替入學等舞弊的考生。

  第十二條 注冊是研究生為取得學籍或保持學籍所必須履行的手續。注冊分為新生學籍注冊、在校生學年注冊和學期注冊。

  新生入學學籍注冊和在校生學年注冊程序為:新生報到時和在校生開學兩周內,研究生須到計劃財務處繳清學費、住宿費、教材費等費用后,計劃財務處提供學生繳費數據并向研究生出具繳費憑據;或經研究生工作部認定,須作減、免、緩、貸處理的學生,由研究生工作部提供允許研究生注冊的信息;繳費或認定后通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自動注冊;研究生處根據我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里的注冊數據在教育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進行新生學籍注冊或學年注冊,以取得或保持學籍資格。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或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籍。

  學期注冊程序為:研究生開學兩周內到所在培養單位報到注冊,由各培養單位匯總后將注冊情況報研究生處培養辦。

  第十三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注冊手續,如因不可抗力等正當原因不能如期注冊,必須向研究生處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只有完成注冊才能夠獲得上課、考試、評優評先、評獎學金、住宿、畢業等資格或權限。

  由于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等原因發生學籍異動的,按異動后所在的年級和專業注冊,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注冊手續者,相應的學籍異動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保留學籍、休學及其它原因離校的研究生,未經辦理恢復學籍或復學等手續,學校不予注冊。

  第三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研究生必須按各學科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課程,完成各培養環節,通過相關考核,達到應修學分的要求。考核成績均須記入成績冊,并實行成績電子化管理,歸入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凡屬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學位課都要進行考試,非學位課可以考試也可以考查。考核成績是評定學生學業成績的重要依據,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學生參加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考核后的成績及所得學分均應載入學生成績匯總表??己顺煽円唤浽u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

  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必須跟隨下一學年學生進行重修。

  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三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學校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學校健全研究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課程學習、科學研究、社會實踐等活動,遵守相應項目在時間、內容、形式等方面要求,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按要求參加相應考核。曠課學時達該課程總學時30%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必須重修。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因故不能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必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對曠課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參照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誠實守信,對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等違背學術誠信的,參照《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得轉學、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學、轉專業者,可以轉學或變動專業。轉專業只能在同一學科或相關專業內進行,二年級以上研究生不得申請轉專業。轉專業與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ㄒ唬┺D專業由本人書面申請,并征得轉出與轉入培養單位及導師同意,經轉入專業導師組認真考核,證明確有培養基礎,提出接收意見并擬定初步培養計劃,由研究生處審核后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并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轉入該專業學習。

  (二)轉學應在第一學年結束前1個月由本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培養單位和導師同意,由研究生處審核后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并取得接收單位同意,同時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外單位研究生轉入我校,需由本人及所在單位向我校提出申請,并通過專業導師和培養單位嚴格考核,經研究生處審核,報我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碩士研究生申請轉入我校者,入學考試成績必須達到當年我校相關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

  跨省轉入我校的,還需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我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待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我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個人興趣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況不得轉學:

 ?。ㄒ唬┤雽W時間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ㄈ┱猩鷷r確定為定向和委托培養的;

 ?。ㄋ模柰藢W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對轉學情況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研究生處批準,可以休學。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或可以休學:

 ?。ㄒ唬W生有正當理由申請休學的;

  (二)因病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ㄈ└鶕记?,因疾病等正當理由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課時1/3的;

 ?。ㄋ模┮騽摌I原因,經研究生處認定,認為可以休學的;

 ?。ㄎ澹┮蚱渌颍瑢W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八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輰W研究生,學籍予以保留。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能申請獎學金,停發助學金。研究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ǘ┓惨虿⌒輰W者,由校醫院出具病休單,研究生本人填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休學審批表》,經所在培養單位領導審核批準,報研究生處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

 ?。ㄈ┮虿⌒輰W的研究生,有關醫療費用問題,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四)休學創業的學生,研究生處根據學生申請具體項目,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學校對創業休學學生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ㄎ澹┬輰W研究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從休學通知發出三日起生效,休學者必須及時離校。

 ?。┭芯可A魧W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ㄆ撸┰谛I鷳鲄⒓又袊嗣窠夥跑姡ê袊嗣裎溲b警察部隊)的,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ò耍┭芯可鷧⒓游倚=M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可保留學籍。

  第三十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提前三個月向所在培養單位申請復學,報研究生處批準后方可復學。研究生因病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時,須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三十一條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申請休學或申請復學,須征得其定向或委培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他相應處理。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ㄒ唬W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研究生一學期有兩門及以上必修課程考試不合格,經重修后仍有成績不合格);

 ?。ǘ┬輰W、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ㄈ└鶕W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ㄋ模┪唇浥鷾蔬B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ㄎ澹┏^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最長修業年限內不能完成學業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其提出書面申請,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簽署意見,報研究生處審批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四條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養單位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簽署意見,經研究生處審核,并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同時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絕簽收退學決定書或無法聯系到研究生本人的,學校可依法采用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退學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退學或因學校規定的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研究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若須辦理戶口時)。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第三十六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照《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按培養方案規定,完成學位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一般為2--3年,允許研究生分階段完成學業,但碩士研究生在??倢W習年限不得超過原學制一年(不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習任務,達到提前畢業條件者,經導師推薦,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報研究生處批準,論文答辯通過后,可提前畢業。

  第四十條 研究生提前畢業應在預計畢業時間之前一學年向培養單位提出申請,報研究生處審批。學制兩年的研究生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由本人申請,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審查后,經研究生處批準可適當延長學習期限,但延長時間總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成績合格,雖完成學位論文,但答辯未通過者,發給結業證書。如結業者本人申請補行答辯,經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負責人和導師同意,報研究生處審批后,碩士生可在半年后一年內補行答辯一次。補行答辯費用由本人支付。研究生通過補行畢業論文答辯,可換取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合格后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均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三條 對于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制、培養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

  第四十五條 為了嚴格執行新生電子注冊、高等教育學籍學歷信息注冊及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制度,研究生必須積極配合學校做好畢(結)業證書信息填報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學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研究生信息在招生考試錄取、報送環節發生錯誤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教育廳相關文件規定,由研究生向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申請更改招生錄取庫信息。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予發放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依法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對撤銷決定有異議的,按照《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研究生本人申請,由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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