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范學術行為,加強研究生學術規范,促進研究生學術創新,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維護學校學術聲譽,營造良好學術氛圍和學術環境,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教人[2002]4號)、《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以及《貴州大學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貴大發[2009]8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貴州大學攻讀學位的各類研究生及已經畢業但在校期間有學術失范行為的研究生。
第二章 學術道德基本規范
第三條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學術道德規范: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維護科學誠信,以堅守學術道德為己任;
(二)堅持實事求是、嚴謹治學的學風,自覺維護學術事業的神圣性、純潔性與嚴肅性;
(三)自覺維護知識產權,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的辛勤勞動和學術貢獻;
(四)樹立正確的名利觀和廉恥觀,自覺抵制研究工作中沽名釣譽、急功近利、粗制濫造、損人利己等不良風氣;
(五)能夠對學位論文和其他自主發表的科研成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學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屬于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
(一)重復發表研究成果;
(二)在未參與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經導師同意,署名貴州大學公開發表科研成果;未經他人同意,公開發表科研成果時使用他人署名;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公開發表科研成果時標注項目資助信息;
(三)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經濟價值及社會影響,造成不良后果;
(四)將他人的數據、資料、觀點構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處;
(五)對有關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未向相關管理部門反映舉報(或舉報后未經查證確認),而隨意以媒體、網絡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以非正當手段干預研究成果鑒定、論文評閱、論文答辯和考試成績評定等;
(七)由他人代寫或代他人撰寫學術、學位論文,或在撰寫各類論文中有不正當交易;
(八)侵占、抄襲、剽竊、盜用他人的學術成果,包括未經發表的研究材料與方法、論文成果、技術報告、軟件程序和研究數據等;
(九)盜用、傳播課題組技術專利、專有數據、保密資料、專用軟件等未公開的技術成果;
(十)偽造導師或專家推薦信、簽名及其他評定(或鑒定、審批)意見,偽造相關證明材料,提供虛假學術經歷、學術成果、證書或其他學術能力的證明材料,虛開或篡改發表文章接收函;
(十一)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愿望的結論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原始研究數據(包括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等),隱瞞不利數據從而用于偽造創新成果和新發現;
(十二)畢業離校后繼續發表在校期間取得的成果或申報專利、獎勵時,侵犯學校及導師的知識產權;
(十三)誹謗、陷害、恐嚇、報復、辱罵或惡意攻擊領導、導師、任課教師、論文(或成果)評審人和有關同學等;
(十四)協助他人進行違背學術規范的行為;
(十五)其他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
第三章 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處理
第五條有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研究生,應對由此產生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并依照以下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一)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者,視情節輕重將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已獲相關獎項、取消申請相關獎項資格、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從輕處理:積極配合對其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并有成效的;主動挽回損失并有效阻止危害發生的;認錯態度誠懇、積極并確有悔改表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從重處理:對檢舉人、證人威脅或打擊報復的;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違反實施細則第四條兩款以上行為的;及以其他方式和行為阻礙學校調查處理的。
(四)違反學術道德特別嚴重而觸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在讀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情節嚴重的,按《貴州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貴大學位[2011]11號)相關規定,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七條已獲得學位研究生在校期間違反學術道德規范事后被發現的,情節輕微的通報其工作單位;情節嚴重的除通報其工作單位外,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貴州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貴大學位[2011]11號)相關規定,取消已授學位。
第八條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視情節輕重和關聯度,對其指導教師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處理程序
第九條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對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舉報或投訴,由研究生所屬培養單位進行初步調查;
(二)培養單位在調查確認基礎上,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
(三)對涉嫌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研究生,研究生院進一步核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校學術委員會;
(四)研究生院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意見,按《貴州大學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組織調查和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研究生的校紀處分,由研究生院依據本辦法及《貴州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做出。
第十一條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研究生的撤銷學位處分,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貴州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做出;撤銷研究生學位的決定報國務院學位辦備案。
第十二條在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研究生作出正式處分決定前,由研究生院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訴,研究生院應在接到申訴書后15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訴人。
第十三條當事人認為對其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處理不公的,可于處理決定公布后3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有關部門或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