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規范和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過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監控體系,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和教育教學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研究生教育督導是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代表學校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為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創新提供咨詢。
第三條 研究生教育督導以教育部、北京市及學校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運用科學的評價標準與方法,實行督導、評估與指導工作相結合。
第二章 研究生教育督導機構及組成
第四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專門行使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督導職能。
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由研究生院按照督導委員的條件進行選聘和推薦,經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領導批準并頒發聘書,每屆任期為3年。
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由15-21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4人。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負責協調和處理日常事務。
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院研究生教育督導組,成員由學院遴選和聘任,每屆聘期為3年,名單須上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研究生教育督導組由5-7人組成,設組長1人。學院指派專人負責聯絡和協調研究生教育督導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長期從事研究生教學、指導工作,具有豐富的研究生教學、指導經驗;
2. 年齡不超過65歲,身體健康,有較為充裕的時間和精力保證教學督導工作的開展;
3. 熟悉國家有關研究生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和學校研究生教育教學相關規章制度;
4. 熱心研究生教育質量監控,責任心強、處事公正、原則性強,敢于發表意見。
第三章 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及督導組職責
第六條 教學督導:對學校研究生教學工作進行督導。重點檢查學校研究生教學計劃執行情況、教學秩序、教學方法、教學效果、課程考核、教學基礎資料存檔等方面是否規范。
第七條 指導過程督導:對研究生導師指導研究生的學業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導師對研究生學業指導的時間、頻次,對研究生學業及個人成長的關心程度是否到達基本要求。
第八條 教學管理督導:對學校研究生教學管理工作進行督導。重點檢查研究生教育的辦學思想和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是否符合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規范;教學保障是否到位。
第九條 學位質量督導:檢查各學院、學科在論文開題、論文中期檢查、論文評審等過程中是否嚴格、規范。論文答辯過程是否遵照應有的程序和規則。
第十條 研究生教育教學專項督導:受學校和研究生院的委托,對學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某些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查研究,定期總結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的經驗與問題,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并協助起草有關教學管理文件。
第四章 督導方式
第十一條 深入教學第一線,以聽課為主要形式檢查教學計劃執行、考核環節實施、教學效果情況,對教學質量進行評估并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定期召開任課教師、導師、管理人員座談會和研究生座談會了解教育教學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對各學院教學相關基礎資料(教學大綱、考試試卷、課程成績單等)進行抽查,并督促教學基礎資料不完整的學院進行改進。
第十四條 檢查學位論文開題、中期檢查、論文評審及答辯環節的執行情況,檢查各學院論文工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對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專項調研,并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五條 深入研究生培養單位和開課單位了解研究生培養情況和課程建設情況,為學院的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提供建議。
第十六條 定期召開督導例會,將督導提供的內容材料匯集整理,形成書面督導意見及時反饋到研究生院。
第十七條 對研究生教育質量提升項目立項、研究生創新項目立項、研究生各類獎學金評選等相關工作過程進行督查,對教學事故進行認定,配合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教育評估工作。
第五章 督導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課堂教學檢查:每位督導委員會成員每學年聽課不少于6門次,填寫教學質量評價表。
第十九條 論文答辯檢查:每位督導委員會成員每學年聽取論文答辯會不少于5場或10人次,填寫學位論文答辯情況檢查表。
第二十條 學位論文抽查:抽查研究生學位論文(每學年各學院學科不低于10%比例抽查),填寫學位論文抽查情況表。
第二十一條 教學資料抽查:對基礎教學單位和各學院的教學資料進行抽查(每學年按不低于開課總數10%比例抽查),填寫教學資料抽查情況表。
第二十二條 論文環節評價:每位督導委員會成員每學年聽取或檢查論文開題報告會、論文中期檢查會等不少于5場或10人次,并填寫論文環節評價情況表。
第二十三條 定期例會制度:每學期初、期末組織召開例會和總結會,制定學期工作計劃,對督導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學期督導工作報告。研究生院及時將督導委員會發現的問題反饋給各單位,并責成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如有必要,督導委員會可進行復查。
第六章 條件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辦公地點等措施保障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工作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院選拔和培養督導聯絡員,協助督導委員會處理日常工作,為督導委員會開展督導工作提供業務支持。
第二十六條 督導委員會根據本條例開展工作,學校各單位和教師、學生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干擾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 督導委員會提出的督導意見、建議,各單位應予以充分重視并及時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督導委員會督導意見將作為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考核、研究生質量提升項目立項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學院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研究生教育督導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