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我校按照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批準和備案的學科門類及專業授予學位,所授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二條凡是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除了履行經批準的與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大學聯合培養協議之外,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二章學士學位
第三條我校攻讀學士學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間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者達到下述學術水平: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請學士學位。
第四條各學院(系)逐個審核其所依托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的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經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審查,根據《安徽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安徽大學普通高等教育學年制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辦法》和《安徽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辦法》,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章碩士學位
第五條我校攻讀學術型碩士學位研究生,在本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達到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訂的各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碩士學位授予學術水平要求,通過培養方案所規定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可申請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條我校攻讀專業學位的碩士研究生,在本專業上掌握基本的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擔本專業實際應用技術工作的能力,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達到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訂的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學術水平要求,通過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專業學位課程考試和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可申請授予碩士學位。
第七條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制訂所屬各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碩士學位(包括專業學位)授予學術水平要求,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備案。
碩士學位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論文的選題和所研究的內容,應對學術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際意義。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學位申請人獨立完成。碩士學位論文應按照《安徽大學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撰寫要求》規定的基本要求與書寫格式撰寫。
第八條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碩士研究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應對學生的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真實性、原創性進行審查,審閱同意并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后,院(系)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聘請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學位論文。導師可提出評閱專家回避名單。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一般為兩名,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專家。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提出明確的意見,于答辯前15日返回送審院(系)。如果其中有一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的,不能進行答辯,并應增聘一名評閱人。如果有兩名以上(含增聘評閱人)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的,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九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原則上由五人及以上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位外單位的專家。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由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外單位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名單由學科授權點負責人與教研室商定,由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在答辯前應予保密。
第十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議程
一、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主持答辯會各項議程;
二、由導師簡要介紹答辯人的學習成績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況;
三、答辯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
四、委員及列席人員提問,答辯人答辯;
五、答辯委員會會議(非答辯委員會成員退場回避),宣讀導師和評閱人的學術評語,對論文及答辯情況進行評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通過答辯進行表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
六、復會,主席宣布表決結果和答辯委員會決議。
第十一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答辯委員會表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第十二條除涉密論文外,論文答辯應當公開舉行。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答辯委員會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簽字,報送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十三條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查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的名單進行表決。獲得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會議應有文字記錄。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批準。
第四章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我校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語聽說和寫作能力。達到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訂的各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學術水平要求,通過培養方案規定的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可申請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制訂所屬各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學術水平要求,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備案。
博士學位論文應當表明申請人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對所研究的課題在某一方面有創新性。論文的選題和所研究的內容,應對學術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際意義。博士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博士學位申請人獨立完成。博士學位論文應按照《安徽大學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撰寫要求》規定的基本要求與書寫格式撰寫。
第十六條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博士研究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應對學生的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真實性、原創性進行審查,審閱同意并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后,院(系)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聘請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學位論文。導師可提出評閱專家回避名單。博士學位論文采取匿名評審。博士學位論文評閱專家應不少于五人,其中至少要有兩位校外專家。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提出明確的意見,于答辯(或預答辯)前15天返回送審院(系)。如果其中有一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的,不能舉行答辯,并應增聘一名評閱人。如果有兩名以上(含增聘評閱人)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的,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七條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
博士學位論文應通過學位論文預答辯。已通過預答辯的博士學位論文方可進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預答辯未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論文,用紙質的形式回答委員們提出的問題,經預答辯委員會主席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八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答辯委員會應由五人及以上組成,其中必須包括至少二位外單位專家,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成員的半數以上應當是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外單位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名單由學位授權點負責人與教研室商定,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人審查,于答辯前兩周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復核批準。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在答辯前應予保密。
第十九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議程
一、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主持答辯會各項議程;
二、由導師簡要介紹答辯人的學習成績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況;
三、答辯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
四、委員及列席人員提問,答辯人答辯;
五、答辯委員會議(非答辯委員會成員退場回避),宣讀導師和評閱人的學術評語,對論文及答辯情況進行評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通過答辯進行表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
六、復會,主席宣布表決結果和答辯委員會決議。
第二十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表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在半年后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第二十一條除涉密論文外,論文答辯應當公開舉行。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答辯委員會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簽字,報送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查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材料,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學位人員的名單進行表決。獲得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批準。會議應有文字記錄。
第五章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校長擔任;常務副主席一人,由分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主席二人,分別由分管本科教學工作和分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會委員由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一名學術水平高、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非院(系)黨政負責人的有指導研究生工作經驗的教授組成,經學校行政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報安徽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備案,任期四年。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與研究生院學位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院(系)或學科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其中現任院(系)黨政負責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一、審核批準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名單;
二、審定本校有關學位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三、遴選與審核碩士、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做出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和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一、制訂院(系)所屬各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碩士學位(包括專業學位)、博士學位授予學術水平要求;
二、審查并提出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建議名單;
三、審查并建議設立學位授權學科專業;
四、審查并建議批準院(系)碩士、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五、審查并批準本科生和研究生培養方案;
六、審查學位論文評閱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研究并提出學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做出職責范圍內的有關決議時,應至少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參加,未出席會議的委員沒有投票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參加投票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申請人學位申請資格
一、未完成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或未取得規定的學分;
二、學位論文經導師審閱被認為不合格;
三、有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的行為;
四、因考試舞弊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尚未撤銷的;
五、在校學習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尚未撤銷的。
第二十八條來我校攻讀學位的留學生,一般應使用漢語撰寫論文;如培養方案對論文所用語言有明確規定的,可根據培養方案的要求使用其他語言,但應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詳細摘要。
第二十九條凡答辯委員會不建議授予學位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不進行審核。但對個別有爭議的,學位申請人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對于學位申請人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出現買賣、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有關文件和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本工作細則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及港澳臺人員申請學位,參照本工作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工作細則于2012年6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60次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批準后實行,并報安徽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備案。本工作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工作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工作細則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工作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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