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研究生學位論文審查、評閱工作流程,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完善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申請博士、碩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隱去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信息,由送審單位(研究生院及各學院)實行全面“雙盲評審”(簡稱“盲審”):
(一)由研究生院組織盲審的學位論文包括:
1.申請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2.由研究生院隨機抽取的申請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3.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
4.申請提前答辯、延期答辯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二)不在以上范圍的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工作由各學院組織。
第三條學位論文送審要求
(一)送審時間:每年4月和10月各一次。盲審學位論文須按規定時間提交研究生院進行重復率檢查,檢查通過方可送審。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學位論文視為放棄當次學位申請。
(二)博士學位論文提交3位專家進行盲審,碩士學位論文提交2位專家進行盲審。
第四條送審單位根據學位論文所屬學科和研究方向確定評閱專家。評閱專家一般應來自與我校相應學科水平相近或更高的區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專家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閱專家一般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閱專家名單須嚴格保密。
第五條評閱結論分為以下3種:
(一)該論文達到本學科(專業)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參加論文答辯(簡稱“同意答辯”)。
(二)該論文基本達到本學科(專業)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和水平,同意修改后參加論文答辯(簡稱“修改后答辯”)。
(三)該論文未能達到本學科(專業)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簡稱“不同意答辯”)。
第六條論文評閱意見由送審單位指定專人拆封并隱去評閱專家信息,及時反饋給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并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評閱結論均為“同意答辯”的,申請人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答辯。
(二)評閱結論有“修改后答辯”且沒有“不同意答辯”的,申請人須根據專家評閱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并撰寫書面修改說明。導師須對修改后的學位論文和修改說明認真審閱并簽字,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據專家評閱意見對學位論文修改情況進行審定并簽署意見。導師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致認為修改后的學位論文已達到答辯要求,申請人可按照正常程序參加當次答辯,否則視為當次學位論文盲審未通過。上述材料與學位審批材料一同留存。
(三)評閱結論有“不同意答辯”的,當次學位論文盲審未通過。有1份“不同意答辯”的,申請人須修改論文,可在下一次提出學位申請;有2份及以上“不同意答辯”的,須重新開題撰寫學位論文。
第七條復審
(一)評閱結論中有1份為“不同意答辯”,其余均為“同意答辯”,且申請人認為給出“不同意答辯”結論的評閱意見屬于學術爭議的,經導師同意,可由學位申請者本人在收到評閱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復議申請。審議認定評閱專家提出的意見確屬于學術爭議的,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出具意見書,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復審申請。
(三)研究生院審核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意見書和復審申請,經主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后,按照原送審渠道提交2位同行專家評閱。
(四)復審專家的2份評閱結論均為“同意答辯”的,視為盲審通過,否則為不通過。
第八條學位論文評閱書原件由送審單位存檔,隱去評閱專家信息的復印件或打印件供答辯委員會參考,并與其他答辯材料一同留存。
第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內蒙古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雙盲評審”工作暫行辦法》(內大發〔2007〕73號)同時廢止。
第十條本辦法由內蒙古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