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我校學位授予質量,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的學位審查原則,做好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上海市學位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滬學位〔2014〕9號),《同濟大學章程》和《同濟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授予學位后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分別參加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上海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等上級部門組織的抽檢。根據《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上級部門組織抽檢專家評議規則為:“每篇抽檢的學位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專家按照不同學位類型的要求對論文提出評議意見。3位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3位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p>
本辦法適用于抽檢結果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涉嫌學術不端學位論文”“存在學術不端學位論文”等的處理。
第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學位論文抽檢結果通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并以適當方式向全校通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須將學位論文抽檢結果及時通知學位論文作者及其指導教師和答辯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 抽檢結果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直接認定該結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接到抽檢結果后2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和整改措施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條 抽檢結果為“涉嫌學術不端學位論文”或“存在學術不端學位論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學術不端學位論文”的認定和處理。
(1)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知相關學位論文作者和指導教師;學位論文作者和指導教師應在接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書面陳述。
?。?)學位論文作者所在學科委員會或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核查,在接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認定和處理建議。
?。?)學位論文作者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收到學位論文作者和指導教師的書面陳述以及學科委員會或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認定和處理建議后15個工作日內,認定和提出處理建議。
?。?)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在接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轉交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認定和處理建議后15個工作日內,認定并做出評議決定。
(5)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校學術道德委員會的評議決定及后續處理程序告知相關學位論文作者及指導教師;學位論文作者和指導教師在接到告知后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意見。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審定是否撤銷學位論文作者的學位。
第六條 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視情節限招或暫停其招生1至3年;5年內再次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暫停其招生不少于3年。
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確認為“學術不端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暫停其招生不少于3年或停止其招生。
第七條 學位論文抽檢結果與研究生培養單位(部、學院、研究院、中心)的研究生年度教學狀態評估及研究生招生資源配置等掛鉤。
第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以制訂高于學校的規定,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由同濟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濟大學關于對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辦法》(同濟研〔2018〕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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