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考生總成績(初試和復試加權成績)由高至低排序作為擬錄取依據。考生總成績=初試成績平均分(折合為百分制)*初試成績權重+復試成績*復試成績權重。初試權重70%,復試權重30%。例如:
(1)500分滿分,初試成績360分,復試成績80分
總成績=360/5*0.7+80*0.3=74.4
(2)300分滿分,初試成績210分,復試成績80分
總成績=210/3*0.7+80*0.3=73
考生的加權總成績相同時,按初試總分由高到低依次錄取;考生的加權總成績、初試總分均相同時,按復試中專業素質和能力考核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錄取
(1)政審不合格者;
(2)復試成績低于60分者;
(3)同等學力考生加試成績低于60分者。
3.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學校、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學校不承擔責任。